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个体。
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9月1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销售教辅材料之利益,在原宁阳县第A中学校长郭某某的帮助下在该校内销售教辅材料《学业考试手册》,销售金额共计51200元,后王某给予郭某某钱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免除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9月1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销售教辅材料之利益,在原宁阳县第A中学校长郭某某的帮助下在该校内销售教辅材料《学业考试手册》,销售金额共计51200元,后王某给予郭某某钱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免除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 · 被告人郑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 被告人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 · 被告人任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