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某,苦竹乡中心学校职工。
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倪某在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为了从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办理贷款,分别送给该处工作人员程某、王某(二人已判处)6000元和37000元,后以本人和他人的名义从该处贷款90万元,用于房产开发。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倪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程某、石某、张某、柳某、傅某、涂某的证言,公积金贷款档案,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倪某在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为了从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办理贷款,分别送给该处工作人员程某、王某(二人已判处)6000元和37000元,后以本人和他人的名义从该处贷款90万元,用于房产开发。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倪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程某、石某、张某、柳某、傅某、涂某的证言,公积金贷款档案,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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