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9日,甘肃省皋兰县人,小学文化,住兰州新区,系兰州新区西岔镇山子墩村民,无前科。
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第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某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月,被告人魏某为多得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两次给予当时负责征收兰州新区西岔镇山字墩村土地工作的工作人员徐某好处费现金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第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某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月,被告人魏某为多得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两次给予当时负责征收兰州新区西岔镇山字墩村土地工作的工作人员徐某好处费现金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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