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
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为其开办的梓潼县大本营动漫城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时,通过董某结识时任梓潼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局(现更名为梓潼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局)副局长并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蒲某(已判决),要求蒲某帮忙。
在办理证件的过程中,文广新局工作人员在实地勘查中发现被告人冯某某申请的梓潼县大本营动漫城实际营业面积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标准200平方米的要求,不符合申报办证条件。
但蒲某还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200平方米的面积填写,并向上级部门进行审报,并成功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因蒲某帮忙办证,为表示感谢,到绵阳向蒲某送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11月24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在本案立案之前,冯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侦查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2015年12月3日,冯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4月29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蒲某犯受贿罪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资料,情况说明,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资料,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交易资料,户籍信息,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申请办理梓潼县大本营动漫城《娱乐经营许可证》期间,为了实际营业面积在申报时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冯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为其开办的梓潼县大本营动漫城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时,通过董某结识时任梓潼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局(现更名为梓潼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局)副局长并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蒲某(已判决),要求蒲某帮忙。
在办理证件的过程中,文广新局工作人员在实地勘查中发现被告人冯某某申请的梓潼县大本营动漫城实际营业面积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标准200平方米的要求,不符合申报办证条件。
但蒲某还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200平方米的面积填写,并向上级部门进行审报,并成功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因蒲某帮忙办证,为表示感谢,到绵阳向蒲某送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11月24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在本案立案之前,冯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侦查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2015年12月3日,冯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4月29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蒲某犯受贿罪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资料,情况说明,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资料,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交易资料,户籍信息,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申请办理梓潼县大本营动漫城《娱乐经营许可证》期间,为了实际营业面积在申报时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冯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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