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席某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从事个体房地产开发。
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席某某在高密市原朝阳街道西姚村永盛街南违章开发房地产期间,为防止有关执法人员查处,于2012年初至年底,多次向该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齐某行贿45000元、工作人员董某行贿97000元,共计14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某、董某证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225号、22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念被告人席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席某某在高密市原朝阳街道西姚村永盛街南违章开发房地产期间,为防止有关执法人员查处,于2012年初至年底,多次向该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齐某行贿45000元、工作人员董某行贿97000元,共计14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某、董某证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225号、22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念被告人席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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