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9日起

2018-08-3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吴某某。
 
因本案于200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0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抵押空白转帐支票向他人购买金属材料的方法骗取他人金属材料,先后从杭州金海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江东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宝利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凯腾物资有限公司骗购价值人民币799983元的金属材料。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抵押空白转帐支票向他人购买金属材料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金属材料。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06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持杭州海洲物资有限公司的空白转帐支票,以人民币299955元的价格向杭州金海物资有限公司购买紫铜棒,分别于同年11月9日、15日两次提取紫铜棒。
 
后经催讨,被告人吴某某于同年12月3日支付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在同年12月15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249955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同年12月13日注销支票帐户,后未支付余款。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持杭州海洲物资有限公司的空白转帐支票,以人民币225851.18元的价格向杭州江东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开平钢板,并将上述钢材出售给杭州凯腾物资有限公司的刘某,未支付货款。
 
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持杭州海洲物资有限公司的空白转帐支票,以人民币221608.20元的价格向杭州宝利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开平钢板,并将上述钢材出售给杭州凯腾物资有限公司的刘某,未支付货款。
 
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已注销帐户的情况下,持杭州海洲物资有限公司的空白转帐支票,从杭州凯腾物资有限公司骗购价值人民币83235元的紫铜棒。
 
经鉴定,上述金属材料总计价值达人民币799983元。
 
2007年7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俞某、傅某、王某、刘某、马某、陈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相应的时间、地点,向上述相应的公司,持空白转帐支票,骗购相应钢材的经过情况及销赃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骗购的上述钢材的价值总计799983元;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的经过及其身份情况;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吻合,且有相应的支票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出库单、收款收据、帐户注销证明、提货单、对帐单、笔记本复印件、退票通知书、提取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注销帐户银行申请书、分户明细帐页、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等书证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互为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庭上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今未追回或退赔赃款赃物,在量刑时应予以一并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霍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郭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唐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
· 被告人孙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