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周洁和王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蒋某某及辩护人宋佳屹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WAN2017CEO”的人购买了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5075239)1张。
次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海盐县沈荡镇卡斯韦诺吊顶厂办公室内,将上述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被害人李某用于偿还欠款计价值人民币200000元,另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得找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编号:4020005127774565;3140005128584933;3130005139591240;4020005127774566)4张,计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同日,被告人蒋某某将其中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本人其他欠款。
后因被害人李某发现该500000元承兑汇票系伪造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及其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尹某、顾某、王某、魏某、倪某的证言,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作案,其中既遂人民币300000元,未遂人民币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蒋某某部分犯罪未遂,依法可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向被害人作出全部退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周洁和王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蒋某某及辩护人宋佳屹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WAN2017CEO”的人购买了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5075239)1张。
次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海盐县沈荡镇卡斯韦诺吊顶厂办公室内,将上述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被害人李某用于偿还欠款计价值人民币200000元,另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得找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编号:4020005127774565;3140005128584933;3130005139591240;4020005127774566)4张,计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同日,被告人蒋某某将其中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本人其他欠款。
后因被害人李某发现该500000元承兑汇票系伪造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及其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尹某、顾某、王某、魏某、倪某的证言,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作案,其中既遂人民币300000元,未遂人民币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蒋某某部分犯罪未遂,依法可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向被害人作出全部退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霍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郭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 被告人唐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 被告人吴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
- · 被告人孙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