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被告人陈某以挂靠越南永利公司的名义,多次拿到广东美的集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越南分公司的订单。
被告人陈某为搞好关系,在国内通过银行转账,向时任广东美的集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越南分公司销售部经理陈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35300元,并送给其一台I××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8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郑某、陈某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及通知书;劳动合同、人事任命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户籍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被告人陈某以挂靠越南永利公司的名义,多次拿到广东美的集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越南分公司的订单。
被告人陈某为搞好关系,在国内通过银行转账,向时任广东美的集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越南分公司销售部经理陈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35300元,并送给其一台I××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8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郑某、陈某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及通知书;劳动合同、人事任命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户籍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 · 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 被告人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 被告人邓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 被告人艾某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