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8-08-2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春伟、郭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胡向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垄断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澳辅泰在安徽省的销售市场,成为药品澳辅泰在安徽省事实上的总代理,于2014年3月4日晚9时许,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医院门前,向时任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驻安徽省办事处主任的高某(已判决)行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万元及价值3000元的汽车加油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意较轻,且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陈某某无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行贿事实。
 
综上,建议对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垄断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澳辅泰在安徽省的销售市场,成为药品澳辅泰在安徽省事实上的总代理,于2014年3月4日晚9时许,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医院门前,向时任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驻安徽省办事处主任的高某(已判决)行贿16.5万元,另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驻安徽省办事处楼下向高某行贿汽车加油卡一张(价值3000元)。
 
另查明:梅河口市公安局2014年4月在侦办原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驻安徽省办事处主任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高某供述陈某某向其行贿16.5万元及价值3000元汽车加油卡一张,而后在公安机关调查陈某某时,陈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梅河口市公安局又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接受调查,陈某某于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再次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梅河口市公安局于当日对陈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陈某某身份信息证明、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陈某某取款证明、高某在交通银行存款16.5万元凭条、通化济达医药有限公司经销商资格申请表、产品代理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证人高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询问光盘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受贿人高某供述受贿事实后,公安机关对陈某某进行调查时,其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高某供述在先,陈某某交代在后,并不是陈某某主动揭露高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且行贿数额达到16余万元,故对辩护人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陈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二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 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被告人邓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被告人艾某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陈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