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21-05-1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博,男,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7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XX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4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某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华地产公司”)、重庆某某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汇物业公司”)、重庆某某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众园林公司”)均是重庆某某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汇实业公司”)的子公司,某某汇实业公司是重庆某某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汇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某某汇实业公司开发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的“某某汇半岛”小区项目,包含用于修建公园的“融乐园”和“宠物公园”地块。
“融乐园”、“宠物公园”由某某众园林公司负责修建,两地块于2018年4月底已完成了清表。
2018年4月底至5月底期间,某某汇物业公司“某某汇半岛”第二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被告人赵某博、安全主管叶某(已判刑)等人以“融乐园”和“宠物园”项目回填造型的名义,私设渣场,并联系从事建筑工地土石方工程的黄某、杨某某等人,将其他公司建筑项目的建筑渣土运到上述两项目地块倾倒,并收取相应的渣费,给某某汇集团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顺利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博、叶某等人用非法收取的渣费分别送给某某华地产公司经理程某8万元,送给某某汇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伍某4万元,送给某某众园林公司景观项目部工程主管吕某4万元。
其中,赵某博送给程某8万元、送给伍某4万元,叶某送给吕某4万元。
2018年5月底,某某汇集团公司发现“融乐园”和“宠物公园”的非法倒渣情况,在对非法倒渣情况进行内部调查后报警。
2018年7月XX日,被告人赵某博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博的户籍信息,公司基本情况,股东信息,劳动合同及项目经理岗位说明书,岗位、薪资调整表,对账明细,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叶某、程某、伍某、吕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博的供述与辩解;测量成果报告,某某汇半岛融乐园及某某汇半岛宠物公园堆土外运工程咨询意见书,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相关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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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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