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08-2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程某。
 
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永达、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9月,被告人程某为使自己经营的商品能够参加淘宝网聚划算平台销售,多次送给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聚划算部门工作人员孔某财物共计人民币83000元。
 
具体如下:
 
1、2011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三路淘宝公司边上的一家咖啡厅内,送给孔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市西湖区淘宝公司楼下,送给孔某人民币5000元;
 
3、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路的一家饭馆内,送给孔某人民币3000元;
 
4、201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分四次送给孔某共计人民币15000元;
 
5、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市西湖区淘宝公司旁边的足浴店内,送给孔某人民币30000元;
 
6、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市西湖区淘宝公司楼下,送给孔某人民币10000元;
 
7、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拱墅区鼎红会所内,送给孔某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孔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履历表、工作证明、聚划算数据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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