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朗,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大尤、王钰洋,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8〕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朗及其辩护人王钰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朗于2017年5月11日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峰(另案处理),获得“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养老服务中心及博物馆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的6名评标专家信息。
随后,张某朗对其中4名专家进行行贿,每人行贿1万元,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时评选出他所选定的电梯公司,以便日后能获得这些电梯公司的安装服务费。
同年5月12日(即评标当日)开标前,因其中一名专家举报导致事情败露,随后评标活动也被取消。
同年9月25日,张某朗在惠州市惠城区华晟豪庭门口被抓获归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参与评标的专家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朗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某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朗举报他人,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朗在惠州市惠城区华晟豪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3、监控视频截图、卡口视频截图,证实李某1、李某2驾驶车辆的情况。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到惠东县公共资源中心参与评标。
2017年5月11日19时许,有一个号码为189××××4519的手机拨打我的电话,自称是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部工作人员,问我是不是于5月12日前来惠东参加评标的专家,问我有没有空,其在广州要来拜访我,我回答我没有在广州,后挂断电话。
2017年5月12日,我从深圳开车到惠东评标,在路上时该号码联系我,说要到惠东车站接我,我说我自己开车,不用接我。
我到了交易中心后,该号码联系我,声称是工作人员要见我一面,后我在交易中心门口见到一个人在一部红色车内,那个人叫我上车,我上了那部红色轿车后,他拿出一个普通的牛皮纸信封,里面塞了钱,信封上写有三个公司,车上男子让我照顾这三家公司中标,我说这样是不行的,拒绝后我就准备下车,我用右手开门的时候,对方拿着信封强行塞进我的左边裤袋,我一边口头制止一边用左手阻拦他。
我下车准备关门的时候,他几乎趴着副驾驶位置要把信封塞给我,我没有理会,后信封有没有掉在车内或车外我不清楚,我关上车门后没有回头便往交易中心走了。
开标的时候,其中有一名专家说这样评标泄密了,我们六名专家均表示接到类似的电话。
经证人刘某辨认,其辨认出李某1是向其行贿的人。
(2)证人朱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9时55分左右,我接到号码为135××××4497打来的电话,他询问我是否明天要到惠东参加评标,我说是,接着他说想要拜访一下我,我告诉他千万不要来,你们这样是违法的,我们有纪律要求,说完就挂电话了。
(3)证人齐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惠东县公共资源中心打电话给我,通知我于5月12日到惠东对一项目进行评审。
同日18时许,一名男子用号码为135××××4497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惠东的评标,我说是,该男子便约我出来称公司领导要与我见面,我拒绝了对方并挂断了电话,后该男子持续用135××××4497的号码打我电话10多次,我都挂断了。
5月12日6时许,该男子又拨打我的号码,我又挂断了,后我就没接过该男子的电话了。
我是此次评标的组长,我们几名专家到惠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交谈期间,有一名律师说昨天接到一男子电话,要申请回避,后所有专家均反映有该情况,我便他们表示,此次评标有人泄露专家信息,存在不公平行为,不能再进行评标,我申请退出。
(4)证人唐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6时18分,19时58分,20时46分,号码为135××××4497的电话拨打了我的电话三次。
由于对方说跟我咨询问题,我就叫他到我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上社上锦园我的便民法律服务所那里见面,见面之后对方叫上他的车,上车后对方跟我说他是惠东县与我明天到惠东县项目评估有关的人,接着他就塞给我一个信封,鉴于我的职业道德我没有收他的。
同月12日,我到惠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我跟工作人员说评标之前有人跟我打过招呼,并可能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正面接触过,评估专家的信息已经泄密,我申请回避。
(5)证人曾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0时25分,我接到政府采购电话语音,告知我是否愿意于2017年5月12日到惠东县公共交易中心评标,我同意后于2017年5月12日从汕尾坐动车到惠东县,到了惠东后,有一部深色小轿车接我,上车后我就问那个开车的人,说是不是交易中心的人,开车那名男子就没有应我,他就和我说今天投标的事情,说要我帮忙评标,并塞给我一个信封,信封上有三个公司名称,第一排写着西继迅达电梯,其他的记不起来,我不肯收。
下车的时候他直接塞进我袋子里,我也没有理他,就下车了。
到了之后,有其中一名专家说这次评标已经泄露专家信息,影响公平性,后我们六名专家翻看手机,都发现有几个相同的手机打给我们,我就申请回避评标。
收到的1万元我准备交给有关机关。
经证人曾某1辨认,其辨认出李某1就是于2017年5月12日,在“惠东博物馆”、“惠东县养老院”建设工程电梯招标中向其行贿的人。
(6)证人梁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9时左右,我接到号码号为135××××4497的电话打给我,对方说他是惠东采购办的,约我在广州白云路公交站附近见面。
至20时左右,我们见面时他告诉我关于电梯招投标的事想找我帮忙,他跟我说西继讯达电梯公司和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我跟他说杭州西奥电梯质量可以,叫他通过正当途经投标,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
后来他把专家名单给我看,建议我当组长,我说组长要由专家选举产生的。
他给了我一个信封,信封上面写着三个电梯公司名字,分别是西继迅达电梯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怡达电梯公司,还说给其他专家同样的信封,说完他就走了,因为我年纪大脚痛追不上他,信封没办法给他,于是我就回家了。
在家里,我拆开信封,里面有1万元。
(7)证人李某1的证言:张某朗是明朗实业的老板,我是他的员工。
2017年5月12日,是“惠东县博物馆”、“惠东县养老院”建设工程电梯招标项目的开标日,开标前一天晚上,张某朗找我说他要去广州找评委,拿了两个信封给我,每个信封有1万元现金,信封上写着三家电梯公司的名字,分别是西继迅达电梯、杭州西奥电梯、怡达快速电梯,并告诉我两个电话,分别是刘某137××××0320、曾某1135××××2729。
他跟我说到时他能赶回来就不用我去了,不能赶回来的话让我给惠州这边的评委送钱。
开标日当天6时许,张某朗打电话给我,他跟我说他还在广州赶不回来,让我带着之前给我的两个信封过去惠东接一下专家评委,到了惠东再给他打电话。
我便开车过去惠东县城,考虑到要联系专家,出于避嫌,我把我妈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9××××4519)也带上。
大概9时许,到惠东后张某朗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惠东稔山高铁站接专家评委曾某1,我到高铁站后用我妈的手机联系并接到该名专家,是一名中年妇女,接到后就送她到惠东采购中心。
途中,张某朗打电话给我,问我接到人了没有,并告诉我她是今天评标的评委,拿1万元给她。
我从车里拿出一个信封直接给了那名评委,她收下后用纸巾将三个公司名抄了一遍,将1万元装了起来,但是没要信封。
我跟她说老板交代了,要帮我们中标。
她对我说只要你们资质齐全,应该就没有问题,能不能中标也不是她一个人说了算的,也要看公司资质的。
我告诉她,老板说过资质是没有问题的,老板应该跟你沟通过的。
她告诉我,我老板跟她沟通过,并表示会尽力,但不能保证结果。
我把该名女评委送到交易中心后,就向张某朗汇报了情况,并问他我能不能走。
张某朗说还有一名专家刘某也要去送钱,并说那位专家是自己开车过来的已经到了交易中心,我到了惠东县交易中心附近,使用我妈的电话联系刘某(号码为137××××0320),并在交易中心附近马路边找到他,我塞了装钱的信封给他时,他开始很害怕并拒绝接那个信封,我就解释说有人已经给你打过电话并跟你沟通过的,他考虑了一会就赶紧接过信封急忙装进裤袋就进去交易中心了。
我见他收钱之后,就向张某朗汇报,后离开惠东回惠州了。
经证人李某1辨认,其辨认出曾某1、刘某就是张某朗指使其行贿的人,王某是张某朗得到评标专家信息的人。
(8)证人郭某1的证言:我在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上班,任广东分公司经理。
2017年5月12日,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惠东县养老中心和县博物馆电梯项目,我们公司有投标。
张某朗找我,想拿我们品牌投标,并告诉我们,他在政府和评标专家有关系,可以保证我们中标,我不相信这种说法,所以我选择不跟他合作。
(9)证人戚某1的证言:我是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惠州地区的销售。
2017年5月12日,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惠东县养老中心和县博物馆电梯项目,我们公司有投标。
当时张某朗告诉我,该项目已经挂在“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问我们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否去投标,后我们公司按照正常投标程序去投标,张某朗作为该项目的代理商,后没有就该项目与我们公司有任何沟通。
经证人戚某1辨认,其辨认出张某朗是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李某1与张某朗一起的人。
(10)证人陆某1的证言:我是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的业务员,负责惠州地区的业务销售。
2017年5月12日,惠东县养老中心和县博物馆电梯项目,我们公司有投标。
张某朗有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可以帮我公司中标,要求和我们公司合作,我基于他在行业内的名声不好,回绝了他的要求。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我和张某朗到广州订货,张某朗经营明朗实业有限公司和东升富邦公司两家公司。
(12)证人钟某1的证言:张某朗经营明朗实业有限公司和东某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13)证人苏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2日9时30分,有六家公司的投标代表在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三室递交投标文件。
至10时许,召开开标会议,参与人有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代表和六家公司的投标代表,会议结束后,中心工作人员将六份投标书送到二楼评标二室,等待六名专家评审。
至10时30分,六名专家到达后,评标开始前,其中一名姓唐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2017年5月11日18时许,有投标公司私下联系他,为了不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特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听到这事后,去请示领导,后其余专家称有接到类似的陌生电话。
出席专家是齐某1、梁某1、曾某1、朱某1、刘某、唐某1。
(14)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2日10时30分许,我在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评标二室内,我作为业主代表和六名省专家一起对六家公司的投标标书进行评标,在开标前,其中一名专家提出因有人于昨天下午私下联系过他,为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就此事去请示领导,后其余专家称有接到类似的陌生电话。
5、被告人张某朗的供述及辨认:我共行贿了4万元人民币,分别是唐某1、梁某1、刘某、曾某1四名专家,每人都是一万,但是他们都是拒绝的,都是我强塞的。
唐某1、梁某1这2万元行贿是我亲自送的;刘某、曾某1这2万元是我授意李某1送去的。
本次投标的项目是“惠东县博物馆和惠东县养老中心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是2017年5月11日。
我拿到专家名单,后看到专家名单上有6个人,便用我的电话号码为135××××4497打电话给名单上的六名专家,要求他们跟我见面。
我当时在中山市,我就和李某2驾驶一辆黑色奔驰SUV到广州市。
到了广州后,我联系唐某1,要求与他会面,当时唐某1不愿意见面,后来唐某1告诉我他喝醉了,叫我接他回家。
至20时,我聘请一个出租车司机帮我驾车到天河区看守所附近接到唐某1,我在车上拿了一个装有一万元的信封(上面写了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给唐某1,让他明天评标的时候帮忙照顾一下这三家公司,但是他不愿意接受,并批评我这样的做法是违规的,并且声明会举报我,我们在车上就没有多说了。
然后我就送他到越秀区某条路,我趁他喝醉酒下车的时候往他随身的包里塞,当时我也不知道他是否知情我塞给他,但是唐某1没有拒绝。
后我通过电话135××××4497联系另一名专家梁某1(180××××3919),他一开始不愿意见面,然后说了好久后他告诉我他在广东省交通大厦附近,让我到白云路一个公交站台等他。
我们见面后,我说让他明天评标的时候评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也塞了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上面写了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给他,他不愿意收,并告诉我西奥电梯是很好的公司,让我通过正当途径投标,我就硬塞给他1万元的信封后我就跑回车上走了,过程中梁有追我,但是他年纪比较大,追不上我。
离开后我们就一起到广州市粤都宾馆居住。
至12日7时左右,我和李某2从广州出发回惠州,期间我用我实名制的电话(138××××7999或139××××9808)联系李某1(号码为189××××1018),让他到惠东县稔山高铁站去接曾某1专家,并让李某1拿两个信封写上“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并在信封里面各装1万元现金,到惠东高铁站接曾某1到惠东县交易中心,要求他把其中一个信封交给曾某1专家,并要求他到了交易中心之后将另一个信封交给刘某专家,同时我也把曾某1电话号码为135××××2729和刘某电话号码为137××××0320电话给李某1,然后李某1就用李某2名下的惠州电信电话189××××4519联系曾某1和刘某。
当天10时左右,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搞定了,不久我回到惠州了。
其他两名专家我也用没有实名制的电话(135××××4497)联系,但是他们把我骂了一顿,没有跟我见面。
这三家公司全称是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我与三家公司没有关系,我只是到以上三家公司,拉他们过来投标,他们也答应了中标的话,会给我安装服务费。
只是口头协议。
假如以上三家公司中标的话,我有代理安装的服务费收入,大概每台40**元左右,当时有16台电梯,共64000元的收益。
我事前是不认识这6位专家,我是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大厅产权交易中心的科员“黄智锋”得到名单的。
他都是每次招标的时候提前把名单发我手机短信和微信上。
李某1刚开始不知道通过行贿评标专家来串通投标的,是2017年5月12日早上,我让他去送信封给专家的时候他才知道的。
经被告人张某朗辨认,其辨认出梁某1、唐某1就是其行贿的人,王某是提供专家信息给其的“黄智锋”。
6、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朗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
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朗持有的三星牌手机(金色、号码138××××7999)、华某君悦手机(金色、号码139××××9808)各一部;李某1持有的苹果6plus手机(土豪金色、号码189××××1018)一部;梁某1持有的信封一个(黄色,标有“第一名:西继迅达电梯(许昌),第二名:杭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第三名:怡达电梯”字样,内装有人民币1万元,100元面额共100张);曾某1持有的人民币1万元(100元面额,共100张)、动车票一张(汕尾站到惠东站,D7411班次);苹果6plus手机一部(土豪金色,号码189××××1018)已发还李某1。
8、情况说明、评标报告、出席专家列表,证实“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养老服务中心及博物馆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活动)”采购活动,项目于2017年4月13日在网上公告,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项目于2017年5月12日10点30分开标;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养老服务中心及博物馆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的出席专家是齐某1、梁某1、曾某1、朱某1、刘某、唐某1。
9、通话记录截图,证实手机号码135××××4497、189××××4519拨打梁某1、朱某1、刘某、齐某1等人的电话情况。
10、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现金存款凭条,证实公安机关暂扣梁某1、曾某1涉案款共2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多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朗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朗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但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朗举报他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信封一个随案归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何大尤、王钰洋,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8〕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朗及其辩护人王钰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朗于2017年5月11日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峰(另案处理),获得“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养老服务中心及博物馆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的6名评标专家信息。
随后,张某朗对其中4名专家进行行贿,每人行贿1万元,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时评选出他所选定的电梯公司,以便日后能获得这些电梯公司的安装服务费。
同年5月12日(即评标当日)开标前,因其中一名专家举报导致事情败露,随后评标活动也被取消。
同年9月25日,张某朗在惠州市惠城区华晟豪庭门口被抓获归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参与评标的专家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朗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某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朗举报他人,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朗在惠州市惠城区华晟豪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3、监控视频截图、卡口视频截图,证实李某1、李某2驾驶车辆的情况。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到惠东县公共资源中心参与评标。
2017年5月11日19时许,有一个号码为189××××4519的手机拨打我的电话,自称是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部工作人员,问我是不是于5月12日前来惠东参加评标的专家,问我有没有空,其在广州要来拜访我,我回答我没有在广州,后挂断电话。
2017年5月12日,我从深圳开车到惠东评标,在路上时该号码联系我,说要到惠东车站接我,我说我自己开车,不用接我。
我到了交易中心后,该号码联系我,声称是工作人员要见我一面,后我在交易中心门口见到一个人在一部红色车内,那个人叫我上车,我上了那部红色轿车后,他拿出一个普通的牛皮纸信封,里面塞了钱,信封上写有三个公司,车上男子让我照顾这三家公司中标,我说这样是不行的,拒绝后我就准备下车,我用右手开门的时候,对方拿着信封强行塞进我的左边裤袋,我一边口头制止一边用左手阻拦他。
我下车准备关门的时候,他几乎趴着副驾驶位置要把信封塞给我,我没有理会,后信封有没有掉在车内或车外我不清楚,我关上车门后没有回头便往交易中心走了。
开标的时候,其中有一名专家说这样评标泄密了,我们六名专家均表示接到类似的电话。
经证人刘某辨认,其辨认出李某1是向其行贿的人。
(2)证人朱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9时55分左右,我接到号码为135××××4497打来的电话,他询问我是否明天要到惠东参加评标,我说是,接着他说想要拜访一下我,我告诉他千万不要来,你们这样是违法的,我们有纪律要求,说完就挂电话了。
(3)证人齐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惠东县公共资源中心打电话给我,通知我于5月12日到惠东对一项目进行评审。
同日18时许,一名男子用号码为135××××4497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惠东的评标,我说是,该男子便约我出来称公司领导要与我见面,我拒绝了对方并挂断了电话,后该男子持续用135××××4497的号码打我电话10多次,我都挂断了。
5月12日6时许,该男子又拨打我的号码,我又挂断了,后我就没接过该男子的电话了。
我是此次评标的组长,我们几名专家到惠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交谈期间,有一名律师说昨天接到一男子电话,要申请回避,后所有专家均反映有该情况,我便他们表示,此次评标有人泄露专家信息,存在不公平行为,不能再进行评标,我申请退出。
(4)证人唐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6时18分,19时58分,20时46分,号码为135××××4497的电话拨打了我的电话三次。
由于对方说跟我咨询问题,我就叫他到我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上社上锦园我的便民法律服务所那里见面,见面之后对方叫上他的车,上车后对方跟我说他是惠东县与我明天到惠东县项目评估有关的人,接着他就塞给我一个信封,鉴于我的职业道德我没有收他的。
同月12日,我到惠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我跟工作人员说评标之前有人跟我打过招呼,并可能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正面接触过,评估专家的信息已经泄密,我申请回避。
(5)证人曾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0时25分,我接到政府采购电话语音,告知我是否愿意于2017年5月12日到惠东县公共交易中心评标,我同意后于2017年5月12日从汕尾坐动车到惠东县,到了惠东后,有一部深色小轿车接我,上车后我就问那个开车的人,说是不是交易中心的人,开车那名男子就没有应我,他就和我说今天投标的事情,说要我帮忙评标,并塞给我一个信封,信封上有三个公司名称,第一排写着西继迅达电梯,其他的记不起来,我不肯收。
下车的时候他直接塞进我袋子里,我也没有理他,就下车了。
到了之后,有其中一名专家说这次评标已经泄露专家信息,影响公平性,后我们六名专家翻看手机,都发现有几个相同的手机打给我们,我就申请回避评标。
收到的1万元我准备交给有关机关。
经证人曾某1辨认,其辨认出李某1就是于2017年5月12日,在“惠东博物馆”、“惠东县养老院”建设工程电梯招标中向其行贿的人。
(6)证人梁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19时左右,我接到号码号为135××××4497的电话打给我,对方说他是惠东采购办的,约我在广州白云路公交站附近见面。
至20时左右,我们见面时他告诉我关于电梯招投标的事想找我帮忙,他跟我说西继讯达电梯公司和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我跟他说杭州西奥电梯质量可以,叫他通过正当途经投标,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
后来他把专家名单给我看,建议我当组长,我说组长要由专家选举产生的。
他给了我一个信封,信封上面写着三个电梯公司名字,分别是西继迅达电梯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怡达电梯公司,还说给其他专家同样的信封,说完他就走了,因为我年纪大脚痛追不上他,信封没办法给他,于是我就回家了。
在家里,我拆开信封,里面有1万元。
(7)证人李某1的证言:张某朗是明朗实业的老板,我是他的员工。
2017年5月12日,是“惠东县博物馆”、“惠东县养老院”建设工程电梯招标项目的开标日,开标前一天晚上,张某朗找我说他要去广州找评委,拿了两个信封给我,每个信封有1万元现金,信封上写着三家电梯公司的名字,分别是西继迅达电梯、杭州西奥电梯、怡达快速电梯,并告诉我两个电话,分别是刘某137××××0320、曾某1135××××2729。
他跟我说到时他能赶回来就不用我去了,不能赶回来的话让我给惠州这边的评委送钱。
开标日当天6时许,张某朗打电话给我,他跟我说他还在广州赶不回来,让我带着之前给我的两个信封过去惠东接一下专家评委,到了惠东再给他打电话。
我便开车过去惠东县城,考虑到要联系专家,出于避嫌,我把我妈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9××××4519)也带上。
大概9时许,到惠东后张某朗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惠东稔山高铁站接专家评委曾某1,我到高铁站后用我妈的手机联系并接到该名专家,是一名中年妇女,接到后就送她到惠东采购中心。
途中,张某朗打电话给我,问我接到人了没有,并告诉我她是今天评标的评委,拿1万元给她。
我从车里拿出一个信封直接给了那名评委,她收下后用纸巾将三个公司名抄了一遍,将1万元装了起来,但是没要信封。
我跟她说老板交代了,要帮我们中标。
她对我说只要你们资质齐全,应该就没有问题,能不能中标也不是她一个人说了算的,也要看公司资质的。
我告诉她,老板说过资质是没有问题的,老板应该跟你沟通过的。
她告诉我,我老板跟她沟通过,并表示会尽力,但不能保证结果。
我把该名女评委送到交易中心后,就向张某朗汇报了情况,并问他我能不能走。
张某朗说还有一名专家刘某也要去送钱,并说那位专家是自己开车过来的已经到了交易中心,我到了惠东县交易中心附近,使用我妈的电话联系刘某(号码为137××××0320),并在交易中心附近马路边找到他,我塞了装钱的信封给他时,他开始很害怕并拒绝接那个信封,我就解释说有人已经给你打过电话并跟你沟通过的,他考虑了一会就赶紧接过信封急忙装进裤袋就进去交易中心了。
我见他收钱之后,就向张某朗汇报,后离开惠东回惠州了。
经证人李某1辨认,其辨认出曾某1、刘某就是张某朗指使其行贿的人,王某是张某朗得到评标专家信息的人。
(8)证人郭某1的证言:我在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上班,任广东分公司经理。
2017年5月12日,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惠东县养老中心和县博物馆电梯项目,我们公司有投标。
张某朗找我,想拿我们品牌投标,并告诉我们,他在政府和评标专家有关系,可以保证我们中标,我不相信这种说法,所以我选择不跟他合作。
(9)证人戚某1的证言:我是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惠州地区的销售。
2017年5月12日,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惠东县养老中心和县博物馆电梯项目,我们公司有投标。
当时张某朗告诉我,该项目已经挂在“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问我们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否去投标,后我们公司按照正常投标程序去投标,张某朗作为该项目的代理商,后没有就该项目与我们公司有任何沟通。
经证人戚某1辨认,其辨认出张某朗是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李某1与张某朗一起的人。
(10)证人陆某1的证言:我是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的业务员,负责惠州地区的业务销售。
2017年5月12日,惠东县养老中心和县博物馆电梯项目,我们公司有投标。
张某朗有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说可以帮我公司中标,要求和我们公司合作,我基于他在行业内的名声不好,回绝了他的要求。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我和张某朗到广州订货,张某朗经营明朗实业有限公司和东升富邦公司两家公司。
(12)证人钟某1的证言:张某朗经营明朗实业有限公司和东某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13)证人苏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2日9时30分,有六家公司的投标代表在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三室递交投标文件。
至10时许,召开开标会议,参与人有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代表和六家公司的投标代表,会议结束后,中心工作人员将六份投标书送到二楼评标二室,等待六名专家评审。
至10时30分,六名专家到达后,评标开始前,其中一名姓唐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2017年5月11日18时许,有投标公司私下联系他,为了不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特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听到这事后,去请示领导,后其余专家称有接到类似的陌生电话。
出席专家是齐某1、梁某1、曾某1、朱某1、刘某、唐某1。
(14)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2日10时30分许,我在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评标二室内,我作为业主代表和六名省专家一起对六家公司的投标标书进行评标,在开标前,其中一名专家提出因有人于昨天下午私下联系过他,为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提出回避申请,我们就此事去请示领导,后其余专家称有接到类似的陌生电话。
5、被告人张某朗的供述及辨认:我共行贿了4万元人民币,分别是唐某1、梁某1、刘某、曾某1四名专家,每人都是一万,但是他们都是拒绝的,都是我强塞的。
唐某1、梁某1这2万元行贿是我亲自送的;刘某、曾某1这2万元是我授意李某1送去的。
本次投标的项目是“惠东县博物馆和惠东县养老中心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是2017年5月11日。
我拿到专家名单,后看到专家名单上有6个人,便用我的电话号码为135××××4497打电话给名单上的六名专家,要求他们跟我见面。
我当时在中山市,我就和李某2驾驶一辆黑色奔驰SUV到广州市。
到了广州后,我联系唐某1,要求与他会面,当时唐某1不愿意见面,后来唐某1告诉我他喝醉了,叫我接他回家。
至20时,我聘请一个出租车司机帮我驾车到天河区看守所附近接到唐某1,我在车上拿了一个装有一万元的信封(上面写了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给唐某1,让他明天评标的时候帮忙照顾一下这三家公司,但是他不愿意接受,并批评我这样的做法是违规的,并且声明会举报我,我们在车上就没有多说了。
然后我就送他到越秀区某条路,我趁他喝醉酒下车的时候往他随身的包里塞,当时我也不知道他是否知情我塞给他,但是唐某1没有拒绝。
后我通过电话135××××4497联系另一名专家梁某1(180××××3919),他一开始不愿意见面,然后说了好久后他告诉我他在广东省交通大厦附近,让我到白云路一个公交站台等他。
我们见面后,我说让他明天评标的时候评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也塞了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上面写了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给他,他不愿意收,并告诉我西奥电梯是很好的公司,让我通过正当途径投标,我就硬塞给他1万元的信封后我就跑回车上走了,过程中梁有追我,但是他年纪比较大,追不上我。
离开后我们就一起到广州市粤都宾馆居住。
至12日7时左右,我和李某2从广州出发回惠州,期间我用我实名制的电话(138××××7999或139××××9808)联系李某1(号码为189××××1018),让他到惠东县稔山高铁站去接曾某1专家,并让李某1拿两个信封写上“西讯电梯、西奥电梯、怡达电梯”,并在信封里面各装1万元现金,到惠东高铁站接曾某1到惠东县交易中心,要求他把其中一个信封交给曾某1专家,并要求他到了交易中心之后将另一个信封交给刘某专家,同时我也把曾某1电话号码为135××××2729和刘某电话号码为137××××0320电话给李某1,然后李某1就用李某2名下的惠州电信电话189××××4519联系曾某1和刘某。
当天10时左右,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搞定了,不久我回到惠州了。
其他两名专家我也用没有实名制的电话(135××××4497)联系,但是他们把我骂了一顿,没有跟我见面。
这三家公司全称是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我与三家公司没有关系,我只是到以上三家公司,拉他们过来投标,他们也答应了中标的话,会给我安装服务费。
只是口头协议。
假如以上三家公司中标的话,我有代理安装的服务费收入,大概每台40**元左右,当时有16台电梯,共64000元的收益。
我事前是不认识这6位专家,我是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大厅产权交易中心的科员“黄智锋”得到名单的。
他都是每次招标的时候提前把名单发我手机短信和微信上。
李某1刚开始不知道通过行贿评标专家来串通投标的,是2017年5月12日早上,我让他去送信封给专家的时候他才知道的。
经被告人张某朗辨认,其辨认出梁某1、唐某1就是其行贿的人,王某是提供专家信息给其的“黄智锋”。
6、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朗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
7、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朗持有的三星牌手机(金色、号码138××××7999)、华某君悦手机(金色、号码139××××9808)各一部;李某1持有的苹果6plus手机(土豪金色、号码189××××1018)一部;梁某1持有的信封一个(黄色,标有“第一名:西继迅达电梯(许昌),第二名:杭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第三名:怡达电梯”字样,内装有人民币1万元,100元面额共100张);曾某1持有的人民币1万元(100元面额,共100张)、动车票一张(汕尾站到惠东站,D7411班次);苹果6plus手机一部(土豪金色,号码189××××1018)已发还李某1。
8、情况说明、评标报告、出席专家列表,证实“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养老服务中心及博物馆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活动)”采购活动,项目于2017年4月13日在网上公告,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项目于2017年5月12日10点30分开标;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养老服务中心及博物馆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的出席专家是齐某1、梁某1、曾某1、朱某1、刘某、唐某1。
9、通话记录截图,证实手机号码135××××4497、189××××4519拨打梁某1、朱某1、刘某、齐某1等人的电话情况。
10、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现金存款凭条,证实公安机关暂扣梁某1、曾某1涉案款共2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多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朗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朗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但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朗举报他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朗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信封一个随案归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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