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谭某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武鸣县城厢镇五岭路月亮湾幼儿园附近伺机抢夺,趁路过的黄XX不备,抢走黄XX上衣口袋中装有217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304元的手机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韦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成立。
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谭某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武鸣县城厢镇五岭路月亮湾幼儿园附近伺机抢夺,趁路过的黄XX不备,抢走黄XX上衣口袋中装有217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304元的手机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中被群众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韦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成立。
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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