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10月13日生。
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6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拐卖妇女一案,由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来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某将与其共同生活二年之久的一名智障妇女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薛红战。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XX、薛XX,薛XX、薛XX、郭XX的证言,有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拐卖妇女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罚金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预案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6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拐卖妇女一案,由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来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薛某某将与其共同生活二年之久的一名智障妇女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薛红战。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薛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XX、薛XX,薛XX、薛XX、郭XX的证言,有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拐卖妇女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卖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罚金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预案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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