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07-3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裴某某。
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2010年1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军奇,男,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军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禹州市浅井乡文建石料厂开铲车时,不慎将刘某某双腿轧伤。
 
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被告人裴某某的辩护人田军奇辩称:本案受害人的行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本案结果的产生同石料厂的管理松懈,安全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本案被告人在案件中存在着诸多如社会危害程度小,且偶犯、初犯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裴超选从轻处罚。
 
被害人刘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顺店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因疏忽大意,驾驶铲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裴超选是偶犯、初犯,可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被告人谢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  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