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07-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博罗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逮捕。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软件以索要、交换等方法,向高小荣等人非法获取或提供大量他人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
 
后民警在被告人夏某某的电脑硬盘中查获数据559万余组(一组数据为一个电子邮箱账号和一个密码或者一个手机号和一个密码),其中包含邮箱数据346万余组,手机数据213万余组。
 
经对比,该559万余组数据与高小荣微云盘和电脑内的数据有25048组相同,其中包含邮箱数据24978组,手机数据70组。
 
经在该25048组数据中随机抽取10组邮箱数据进行登录测试,其中3组数据不能登录,7组数据能够登录。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三款  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软件以索要、交换等方法,向高小荣等人非法获取或提供大量他人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
 
后民警在被告人夏某某的电脑硬盘中查获数据559万余组(一组数据为一个电子邮箱账号和一个密码或者一个手机号和一个密码),其中包含邮箱数据346万余组,手机数据213万余组。
 
经对比,该559万余组数据与高小荣微云盘和电脑内的数据有25048组相同,其中包含邮箱数据24978组,手机数据70组。
 
经在该25048组数据中随机抽取10组邮箱数据进行登录测试,其中3组数据不能登录,7组数据能够登录。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以及电脑主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数据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工作记录,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另案被告人高小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 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 被告人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