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8-07-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XXXXXXX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张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张某非法提供包括重庆市铜梁区籍人员蒋某等人公民个人信用报告60条,供张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XXXXXXX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吴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吴某非法提供50条公民个人信用报告,供吴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XXXXXXX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吴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吴某非法提供包括重庆市铜梁区籍人员李某等人公民个人信用报告60条,供吴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XXXXXXXX-XXX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杨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杨某非法提供79268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供杨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XXXXXXXX-XXX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邓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邓某非法提供15074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供邓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XXXXXXXX-XXX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陈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陈某非法提供33134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XXXXXXXX-XXX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胡某的QQ邮箱发送邮件,向胡某非法提供356条公民个人信用报告,供胡某拓展贷款业务。
 
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XXXXXXX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向其他QQ邮箱发送邮件,向他人非法提供1232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417条公民个人信用报告。
 
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XXXXXXXX-XXXX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和QQ邮箱37X@qq.com向其他QQ邮箱发送邮件,向他人非法提供13928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622条公民个人信用报告。
 
2016年4月6日至5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XXXXXXX公司办公室里使用自己的QQ邮箱25X@qq.com接受了账号其他QQ邮箱发送的邮件,非法获取1135条公民个人信用报告,供自己拓展贷款业务。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使用QQ邮箱(37X@qq.com)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5679条,高某某使用QQ邮箱(25X@qq.com)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136957条,使用QQ邮箱(25X@qq.com)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1565条,使用QQ邮箱(25X@qq.com)接受他人非法提供的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135条。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142636条,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565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1135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 被告人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