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某,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原系浙江联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温州联欣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顾问,负责向各企业推广某网站。
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因工作需要,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收受等方式,在温州市龙湾区等地非法获取大量包括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其中2016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向谭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217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175元的价格,分四次将上述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20401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温州市瓯海区范围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董某1(另案处理)。
经查,被告人夏某某电脑硬盘内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50万条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数据统计表,信息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照片,手机页面照片及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员工资料,应聘申请表,入职信息登记表,转正申请表,证人谭某、董某1、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夏某某违法所得17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某,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原系浙江联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温州联欣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顾问,负责向各企业推广某网站。
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因工作需要,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收受等方式,在温州市龙湾区等地非法获取大量包括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其中2016年9月底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向谭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217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人民币175元的价格,分四次将上述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20401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温州市瓯海区范围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董某1(另案处理)。
经查,被告人夏某某电脑硬盘内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50万条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数据统计表,信息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照片,手机页面照片及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员工资料,应聘申请表,入职信息登记表,转正申请表,证人谭某、董某1、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夏某某违法所得17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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