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通过电子邮箱(121×××@qq.com)收取罗某1(另案处理,邮箱:675×××@qq.com)发送的40条公民征信信息。
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向罗某1索要130条公民征信信息。
2、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通过朋友介绍收取刘某(另案处理)通过邮箱(836×××@qq.com)向其发送给的201条公民征信信息。
3、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罗某通过电子邮箱收取韦某(另案处理)通过邮箱(491×××@qq.com)向其发送的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531条。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罗某又将上述531条普通信息转发给梁某。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10月1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1、刘某、韦某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通过电子邮箱(121×××@qq.com)收取罗某1(另案处理,邮箱:675×××@qq.com)发送的40条公民征信信息。
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向罗某1索要130条公民征信信息。
2、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通过朋友介绍收取刘某(另案处理)通过邮箱(836×××@qq.com)向其发送给的201条公民征信信息。
3、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罗某通过电子邮箱收取韦某(另案处理)通过邮箱(491×××@qq.com)向其发送的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531条。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罗某又将上述531条普通信息转发给梁某。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10月1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1、刘某、韦某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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