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释放,同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在互联网上非法出售重庆市某区、某区、某新区等区域楼盘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楼盘名称、房屋门牌号、房屋面积、联系电话、交房时间等内容。
),其中向黄某贩卖了公民个人信息4443条,向杨某贩卖了公民个人信息3362条。
2017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某区某大道某小区1-3F“某装饰公司”,将被告人谭某某查获,并查获谭某某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U盘1个。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提取封存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谭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谭某某手机微信和QQ截图照片、杨某手机微信截图照片、谭某某与黄某QQ聊天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截图、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签名、视频资料,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词,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财产信息7805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U盘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释放,同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在互联网上非法出售重庆市某区、某区、某新区等区域楼盘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楼盘名称、房屋门牌号、房屋面积、联系电话、交房时间等内容。
),其中向黄某贩卖了公民个人信息4443条,向杨某贩卖了公民个人信息3362条。
2017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某区某大道某小区1-3F“某装饰公司”,将被告人谭某某查获,并查获谭某某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U盘1个。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提取封存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谭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谭某某手机微信和QQ截图照片、杨某手机微信截图照片、谭某某与黄某QQ聊天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截图、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签名、视频资料,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词,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财产信息7805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U盘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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