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8-07-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代清,重庆徳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92条。
 
2.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陈某1(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446条。
 
3.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陈某1(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19条。
 
4.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19条。
 
5.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714条。
 
6.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刘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14326条。
 
7.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亚联财小贷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汪某某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14326条。
 
8.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蒲某某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14326条。
 
9.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陈某2非法提供公民普通个人信息911条。
 
10.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XX公司上班期间,通过用QQ邮箱发送邮件的手段,向姚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3095条。
 
经网络在线提取统计,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5220条、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43889条。
 
经中国银行合川中心支行认定,吴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系公民征信信息。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8月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征信信息5220条和公民普通个人信息共计43889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 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 被告人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