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06-1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女。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年底开始在西峡县城关镇电厂路新兴居委会门口开办实惠早餐店,为使炸制的油制品蓬松,陈某某购买泡打粉在发面时使用,后将油制品销售。
 
2014年9月20日,西峡县公安局对此店检查并提取油条样品送检。
 
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检测:送检样品铝的残留量为360mg/kg。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规定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年底开始在西峡县城区电厂路新兴居委会门口开办实惠早餐店,向群众销售油条等食品,在其炸油条拌面过程中添加泡打粉。
 
2014年9月20日,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对此店检查并提取油条样品,经委托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对提取的油条进行鉴定,结论为:陈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360mg/kg。
 
2014年10月8日,陈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铝含量超标的油条,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陈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但应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邬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决
· 闵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 毕某在生产、加工猪头肉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牟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 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 江某在生产、加工猪头肉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牟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