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06-1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丫峰村。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6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于2012年3月在桃江县马迹塘镇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接受下线码民王本义(另案处理)投注,共计金额人民币60000余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本义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某某的刑期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
 
先行羁押的49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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