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06-1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胡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上海市某区某市场内接收小货车运来的香烟后装上自己的轿车,准备送到上海市某区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中华”、“双喜”、“利群”等品牌香烟1105条,后执法人员又在被告人胡某某的住处查获待销售香烟107条,上述香烟累计121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69,035元)。
 
经鉴定,上述香烟中1203条为假冒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价值估价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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