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女,1958年12月11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1年2月2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未经文化部门批准,在其居住的郑州市郑东新区贾岗小区25号楼1单元4楼西户402室内无证经营网吧。
自2009年10月份开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营业收入人民币76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且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刘xx、王xx的证言、物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金收入汇总清单、郑州市工商局郑东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无证网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1年2月2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未经文化部门批准,在其居住的郑州市郑东新区贾岗小区25号楼1单元4楼西户402室内无证经营网吧。
自2009年10月份开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营业收入人民币76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且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刘xx、王xx的证言、物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金收入汇总清单、郑州市工商局郑东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无证网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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