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绰号01lydyh01眼镜01lydyh01,男,1994年12月3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1231xxxx,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xx镇xx路(无门牌号)。
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且部分事实不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若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起,被告人叶某某在网上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到被网民举报的诈骗钓鱼网站,后使用01lydyh01遇见01lydyh01和01lydyh01后台地址通用密码软件01lydyh01进入钓鱼网站后台,下载大量包括公民的姓名、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信息。
此外,叶某某还在网上通过QQ联系向他人购买大量的公民信息。
之后,叶某某在淘宝网上寻求利用淘宝充话费的商家合作,淘宝充话费的商家将接到需要充值话费的客户情况告诉叶某某,叶某某遂拨打中国移动的客服电话10086,通过电话充值话费功能,使用其所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透支他人银行卡上的资金为别人充值话费,每次充值人民币50元。
充值成功后,淘宝商家将充值额的60%返还给叶某某。
截止2016年1月份,叶某某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为他人充值话费,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1月20日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文化中路大东方网吧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二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等物。
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儋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下载以及向他人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随案移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经查,系用于作案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依法应予追缴。
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0nndckkhrqglntg0jg审判长黄坚
案件唯一码人民陪审员戴惠芳
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且部分事实不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若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起,被告人叶某某在网上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到被网民举报的诈骗钓鱼网站,后使用01lydyh01遇见01lydyh01和01lydyh01后台地址通用密码软件01lydyh01进入钓鱼网站后台,下载大量包括公民的姓名、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信息。
此外,叶某某还在网上通过QQ联系向他人购买大量的公民信息。
之后,叶某某在淘宝网上寻求利用淘宝充话费的商家合作,淘宝充话费的商家将接到需要充值话费的客户情况告诉叶某某,叶某某遂拨打中国移动的客服电话10086,通过电话充值话费功能,使用其所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透支他人银行卡上的资金为别人充值话费,每次充值人民币50元。
充值成功后,淘宝商家将充值额的60%返还给叶某某。
截止2016年1月份,叶某某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为他人充值话费,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1月20日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文化中路大东方网吧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二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等物。
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儋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下载以及向他人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随案移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经查,系用于作案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依法应予追缴。
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随案移送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U盾一个,予以没收。
三、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0nndckkhrqglntg0jg审判长黄坚
案件唯一码人民陪审员戴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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