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在深圳市**百货商场工作,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村路**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7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某从QQ“热聊”内聊天室内通过购买及交换方式获得数十部疑似淫秽视频。其在QQ热聊上发布售卖信息,并以8元人民币20部短片的价格予以出售,至案发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2016年10月28日,姚某某看到林某某售卖信息后,先后两次共计以人民币32元的价格向某某购买疑似淫秽视频65部,公安机关从姚某某手机内提取疑似淫秽视频42部。经鉴定,提取的42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期智
代理检察员:李靖宇
2017年5月23日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某从QQ“热聊”内聊天室内通过购买及交换方式获得数十部疑似淫秽视频。其在QQ热聊上发布售卖信息,并以8元人民币20部短片的价格予以出售,至案发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左右。2016年10月28日,姚某某看到林某某售卖信息后,先后两次共计以人民币32元的价格向某某购买疑似淫秽视频65部,公安机关从姚某某手机内提取疑似淫秽视频42部。经鉴定,提取的42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期智
代理检察员:李靖宇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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