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路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街**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10月至12月9日间,利用QQ账号,在QQ群中发布传播淫秽视频的广告,并利用微信账号收取费用,后通过的百度网盘传播淫秽视频计242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本市海陵区居民蔡某某传播淫秽视频计242部,并牟利计人民币4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苹果6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淫秽视频等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珣彧   
2017年6月9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姜某某等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