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嫌疑,于2017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吉盛酒店旁塘坑桥路边,拦停、拉住被害人韦某某,抱住韦某某强吻并抚摸其上身,后又强行扯下其内裤,用手抽插下身,致使会阴部出现破口,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期间韦某某呼救,胡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照片、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李 某某、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宇澄
2017年9月19日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吉盛酒店旁塘坑桥路边,拦停、拉住被害人韦某某,抱住韦某某强吻并抚摸其上身,后又强行扯下其内裤,用手抽插下身,致使会阴部出现破口,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期间韦某某呼救,胡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照片、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李 某某、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宇澄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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