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时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步行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路步行街一巷子口时,见被害人杨某某一个人走在街上,就过去与杨某某商量开房,杨某某不予理会。被告人刘某某便过去抱住杨某某并强行拉扯,后将杨某某按在旁边的台阶上控制住,被告人刘某某用手强行抚摸杨某某的胸部等部位,掏出生殖器要杨某某为其口交,并推了杨某某脸部几下,杨某某反抗并呼救,直到路人过来被害人杨某某才挣脱开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舟
代理检察员:林逸
2017年6月28日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时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步行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路步行街一巷子口时,见被害人杨某某一个人走在街上,就过去与杨某某商量开房,杨某某不予理会。被告人刘某某便过去抱住杨某某并强行拉扯,后将杨某某按在旁边的台阶上控制住,被告人刘某某用手强行抚摸杨某某的胸部等部位,掏出生殖器要杨某某为其口交,并推了杨某某脸部几下,杨某某反抗并呼救,直到路人过来被害人杨某某才挣脱开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舟
代理检察员:林逸
2017年6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甲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祝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卫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