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EB****的小轿车,从洋浦行政小区驶往洋浦干冲区。在洋浦开源大道与嘉洋路交叉路口,王某某追尾撞上宋某某驾驶的琼E1****皮卡车。王某某没有下车处理事故,继续向前行驶,慌乱中又将骑着电动车的杨某某和骑着助力车的李某某撞倒。王某某还是继续驾车前行,在洋浦嘉洋路五百亩路段撞倒骑着助力车的陈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随后又追尾撞上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8****的小轿车。王某某对驾车连续肇事的后果不予理睬,径直驾车逃逸回到洋浦**区**村自己家中,直至次日上午10时才向警方投案。经鉴定,被撞琼E1****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900元,被撞琼A8****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250元。陈某乙被撞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其他证据材料:事发经过说明、出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且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多人受伤、数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均
2017年6月28日
本案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EB****的小轿车,从洋浦行政小区驶往洋浦干冲区。在洋浦开源大道与嘉洋路交叉路口,王某某追尾撞上宋某某驾驶的琼E1****皮卡车。王某某没有下车处理事故,继续向前行驶,慌乱中又将骑着电动车的杨某某和骑着助力车的李某某撞倒。王某某还是继续驾车前行,在洋浦嘉洋路五百亩路段撞倒骑着助力车的陈某甲、陈某乙夫妻二人,随后又追尾撞上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琼A8****的小轿车。王某某对驾车连续肇事的后果不予理睬,径直驾车逃逸回到洋浦**区**村自己家中,直至次日上午10时才向警方投案。经鉴定,被撞琼E1****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900元,被撞琼A8****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250元。陈某乙被撞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其他证据材料:事发经过说明、出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且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多人受伤、数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均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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