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镇**村*组***号,宣汉县*哙镇金花村村主任,樊*镇人大代表。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宣汉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镇**村*组**号,樊哙镇金华煤矿工人。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宣汉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其川*****皮卡车搭乘唐某某至樊哙镇金花村1组小地名“云团包”处。唐某某携带其从樊哙镇金花煤矿盗窃的雷管及乳化炸药分别安装在该车车头喇叭处与驾驶座椅下,由汽车鸣笛开关控制引爆,并在汽车发动机旁放置了一小瓶汽油。次日,魏某某驾车调解纠纷,在自家门口倒车过程中引爆了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并引爆了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光权
2014年9月28日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住**镇**村*组**号,樊哙镇金华煤矿工人。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宣汉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其川*****皮卡车搭乘唐某某至樊哙镇金花村1组小地名“云团包”处。唐某某携带其从樊哙镇金花煤矿盗窃的雷管及乳化炸药分别安装在该车车头喇叭处与驾驶座椅下,由汽车鸣笛开关控制引爆,并在汽车发动机旁放置了一小瓶汽油。次日,魏某某驾车调解纠纷,在自家门口倒车过程中引爆了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并引爆了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光权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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