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大通**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路北口处,被告人贾某某因行车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别克轿车(京P****0)在城区道路上对王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悬挂吉J****0)进行追逐、别挡,追至密云区第六小学门口时,别克轿车撞击桑塔纳轿车右后部,致使桑塔纳轿车失控打转,学校门口6名群众四散躲避,追至密云区纺纱厂家属院门口时,别克轿车撞击桑塔纳轿车尾部,致使桑塔纳轿车与迎面驶来的金杯货车(京Q****8)相撞,别克轿车撞到路旁电线杆。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金杯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4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睿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17年5月18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路北口处,被告人贾某某因行车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别克轿车(京P****0)在城区道路上对王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悬挂吉J****0)进行追逐、别挡,追至密云区第六小学门口时,别克轿车撞击桑塔纳轿车右后部,致使桑塔纳轿车失控打转,学校门口6名群众四散躲避,追至密云区纺纱厂家属院门口时,别克轿车撞击桑塔纳轿车尾部,致使桑塔纳轿车与迎面驶来的金杯货车(京Q****8)相撞,别克轿车撞到路旁电线杆。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金杯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4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睿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17年5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魏某某等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