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奎屯市***区******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现住奎屯市**小区**幢**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日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新D*****号黑色雪佛莱轿车,从团结西街拐入北京路后拐入团结东街时发现有交警执勤。被告人陈某甲欲逃避检查,在路口倒车时撞倒路边护栏并被执勤交警发现,在交警欲对其实施检查时,陈某甲逆行驶入北京东路。此时新D****警巡逻警车行驶至此路段见状立即上前拦停,陈某甲并未停车而是撞向警车,新D****警巡逻警车迅速避让,陈某甲加速逆向行驶至北京东路向东行驶,新D****警车紧跟其后。陈某甲行驶至北京路与沙湾街交汇路口,并左拐沿沙湾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沙湾街与乌鲁木齐东路路口准备原地调头时,此时迎面行驶的新D****警警车赶至将其截停,巡防巡逻警车新D****警警车从乌鲁木齐东路赶到,车内民警迅速下车,民警陈某甲表明身份令其下车,协警孔某某、李某某试图打开车门让司机下车,陈某甲拒不配合同时加速倒车撞向孔某某、李某某,后因车速太快冲到路沿石上撞到树上,此时陈某甲命令孔某某、李某某让开,陈某甲继续行驶在沙湾街由北向南逃离。陈某甲从沙湾街行驶至库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库尔路紫禁城路段时,被**号警车(新D*****)、**号警车、新警D****警车将其拦停在紫禁城路段,陈某甲见状又立即加速调头沿库尔路由东向西往沙湾街行驶,行驶至准噶尔路与伊犁路交叉路口处,撞向一辆正在路口等红绿灯新D*****银灰色**民用车后备箱。后又行驶至高朋街夏哈拉小区西门,被**号警车、**号警车(新D*****)、**号警车、新D****警警车拦停,在拦停过程中陈某甲先撞击**号警车使前轮受损无法行驶,随后又撞击**号警车右后侧,倒车逃跑时撞击新D****警警车右前车头。在此过程中,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途不按交通指示灯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经奎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辆直接损失共计价值19924元。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已、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估计鉴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逆行、闯红灯,冲撞一辆民用车辆、三辆公安执法车辆,造成车辆直接损失价值19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松
检察员:黎玉珍
2017年7月24日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新D*****号黑色雪佛莱轿车,从团结西街拐入北京路后拐入团结东街时发现有交警执勤。被告人陈某甲欲逃避检查,在路口倒车时撞倒路边护栏并被执勤交警发现,在交警欲对其实施检查时,陈某甲逆行驶入北京东路。此时新D****警巡逻警车行驶至此路段见状立即上前拦停,陈某甲并未停车而是撞向警车,新D****警巡逻警车迅速避让,陈某甲加速逆向行驶至北京东路向东行驶,新D****警车紧跟其后。陈某甲行驶至北京路与沙湾街交汇路口,并左拐沿沙湾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沙湾街与乌鲁木齐东路路口准备原地调头时,此时迎面行驶的新D****警警车赶至将其截停,巡防巡逻警车新D****警警车从乌鲁木齐东路赶到,车内民警迅速下车,民警陈某甲表明身份令其下车,协警孔某某、李某某试图打开车门让司机下车,陈某甲拒不配合同时加速倒车撞向孔某某、李某某,后因车速太快冲到路沿石上撞到树上,此时陈某甲命令孔某某、李某某让开,陈某甲继续行驶在沙湾街由北向南逃离。陈某甲从沙湾街行驶至库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库尔路紫禁城路段时,被**号警车(新D*****)、**号警车、新警D****警车将其拦停在紫禁城路段,陈某甲见状又立即加速调头沿库尔路由东向西往沙湾街行驶,行驶至准噶尔路与伊犁路交叉路口处,撞向一辆正在路口等红绿灯新D*****银灰色**民用车后备箱。后又行驶至高朋街夏哈拉小区西门,被**号警车、**号警车(新D*****)、**号警车、新D****警警车拦停,在拦停过程中陈某甲先撞击**号警车使前轮受损无法行驶,随后又撞击**号警车右后侧,倒车逃跑时撞击新D****警警车右前车头。在此过程中,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途不按交通指示灯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经奎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辆直接损失共计价值19924元。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已、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估计鉴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逆行、闯红灯,冲撞一辆民用车辆、三辆公安执法车辆,造成车辆直接损失价值19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松
检察员:黎玉珍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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