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滦县**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住滦县**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遮挡号牌的冀******灰色夏利轿车,沿迁曹公路行驶至滦县茨榆坨镇东海特钢钢厂1号门附近时,遇民警巡查。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检查,不服从交警指挥,不顾其他行人和车辆安全,强行驾车逃跑,冲撞警车,并与骑自行车的金某甲、骑摩托车的彭某甲相撞,直至逃跑至茨榆坨镇西长坨村北撞树后方停车。后被告人王某甲拨打110电话投案并驾车返回与彭某甲相撞的地点,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冀******灰色夏利轿车及被撞警车(拍照固定);
书证: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茨榆坨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乙、金某乙、王某乙、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滦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滦公法损鉴临床字[2017]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为逃避民警检查,不顾他人安全,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随意掉头,冲撞警车,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向红
2017年7月24日
本案由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遮挡号牌的冀******灰色夏利轿车,沿迁曹公路行驶至滦县茨榆坨镇东海特钢钢厂1号门附近时,遇民警巡查。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检查,不服从交警指挥,不顾其他行人和车辆安全,强行驾车逃跑,冲撞警车,并与骑自行车的金某甲、骑摩托车的彭某甲相撞,直至逃跑至茨榆坨镇西长坨村北撞树后方停车。后被告人王某甲拨打110电话投案并驾车返回与彭某甲相撞的地点,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冀******灰色夏利轿车及被撞警车(拍照固定);
书证: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茨榆坨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乙、金某乙、王某乙、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滦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滦公法损鉴临床字[2017]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为逃避民警检查,不顾他人安全,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随意掉头,冲撞警车,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向红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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