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乡**村**组,暂住处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租房;因无证运输石油液化气,于2014年11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无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闽D****厢式货车载99罐满装的石油液化气(系危险化学品,重量合计1370kg)从**区**镇漳州****有限公司往长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镇**红绿灯路口时,遇到乘坐在闽O*****公务车上正在执法检查的长泰县公安局民警阮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及协警杨某某、林某某,坐在副驾驶座身着警服和反光背心的戴某乙向韦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挥手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韦某某摇下车窗看到是警察后害怕被罚款,加速驾驶货车往县城方向逃窜。阮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等人见状立即拉响警笛驾驶闽O*****公务车追赶,并通知在附近协助检查的协警张某某驾驶闽E*****轿车一同追赶拦截。被告人韦某某为了逃避检查驾驶货车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快速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交叉的红绿灯路口时,直接闯红灯左转往**路快速行驶。随后,追赶上来的闽O*****公务车行驶拦截在被告人韦某某货车前方,民警用喊话器喊话让其停车,韦某某无视警告试图从左右两边超车逃窜,在**路与**路红绿灯路口右转车道被闽O*****公务车堵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红绿灯路口左转掉头到**路的另一方向车道上。之后,追赶上来的闽E*****轿车行驶在被告人韦某某货车前方,闽O*****公务车正准备对韦某某的货车进行夹击逼停时,韦某某突然驾驶货车急停掉头逆向往北环路方向行驶。闽E*****轿车追上被告人韦某某货车并行驶在韦某某货车前方进行拦截,闽O*****公务车行驶在韦某某货车后方右侧准备夹击逼停,这时韦某某驾驶货车突然右转,货车碰撞到闽O*****公务车的车头,后被迫停车,韦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并带走调查。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闽******公务车被损坏物品的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6220元。
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支付闽O*****公务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7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商品出库单、过磅单、行驶路线图、车辆交通事故定损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驾驶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普通货车,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在公共道路上快速、逆向行驶、闯红灯,并碰撞拦截的公安机关执法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惠宏
检察员:陈富盛
2017年9月14日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无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闽D****厢式货车载99罐满装的石油液化气(系危险化学品,重量合计1370kg)从**区**镇漳州****有限公司往长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镇**红绿灯路口时,遇到乘坐在闽O*****公务车上正在执法检查的长泰县公安局民警阮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及协警杨某某、林某某,坐在副驾驶座身着警服和反光背心的戴某乙向韦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挥手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韦某某摇下车窗看到是警察后害怕被罚款,加速驾驶货车往县城方向逃窜。阮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等人见状立即拉响警笛驾驶闽O*****公务车追赶,并通知在附近协助检查的协警张某某驾驶闽E*****轿车一同追赶拦截。被告人韦某某为了逃避检查驾驶货车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快速行驶,当行驶至***路与**路交叉的红绿灯路口时,直接闯红灯左转往**路快速行驶。随后,追赶上来的闽O*****公务车行驶拦截在被告人韦某某货车前方,民警用喊话器喊话让其停车,韦某某无视警告试图从左右两边超车逃窜,在**路与**路红绿灯路口右转车道被闽O*****公务车堵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红绿灯路口左转掉头到**路的另一方向车道上。之后,追赶上来的闽E*****轿车行驶在被告人韦某某货车前方,闽O*****公务车正准备对韦某某的货车进行夹击逼停时,韦某某突然驾驶货车急停掉头逆向往北环路方向行驶。闽E*****轿车追上被告人韦某某货车并行驶在韦某某货车前方进行拦截,闽O*****公务车行驶在韦某某货车后方右侧准备夹击逼停,这时韦某某驾驶货车突然右转,货车碰撞到闽O*****公务车的车头,后被迫停车,韦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并带走调查。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闽******公务车被损坏物品的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6220元。
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支付闽O*****公务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7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商品出库单、过磅单、行驶路线图、车辆交通事故定损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驾驶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普通货车,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在公共道路上快速、逆向行驶、闯红灯,并碰撞拦截的公安机关执法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惠宏
检察员:陈富盛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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