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豪律师:情人收钱、揽工程,官员咬死“不知情”就能脱责吗?
文 /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官员的情人在外面收钱、揽工程,回来吹吹枕边风,事情就办成了。官员只要咬死一句“我不知道、不知情”,能不能把责任撇干净?
我明确告诉你:你想撇,也撇不干净。
这类案件我办得太多了。
有人被举报以后,第一反应通常是:“我和她不是那种关系,她在外面做的事情我完全不知道,与我无关。”
但办案人员不会只听这一句话。他们会追问:如果没有特殊关系,她为什么敢打着你的旗号在外面宣传能够找某位领导办事?请托人为什么愿意把大额钱款交给她?她提出的事情为什么总能在你的职权范围内得到解决?
在长时间调查中,双方关系、资金去向、请托事项和职务行为会被一点点拼起来。嘴上说“不知情”,绝对挡不住客观证据。
一、第一种定性:官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风险也最高的定性。
如果官员知道或者默许情人收取他人财物,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钱即使没有进入官员本人账户,也可能构成共同受贿。
财物打进情人的银行卡、放在第三方账户、用于购买房产或者直接被情人消费,都不影响共同受贿的基本判断。
因为请托人看中的从来不是情人本身,而是她背后能够影响的权力。情人负责收钱、传话和安排,官员负责利用职权办事,两个人在权钱交易中形成分工。
这类案件里,官员通常很难因为“钱没有分给我”“我一分钱没花”就被认定为从犯。办案机关的逻辑是:没有官员的职权,整个交易就无法完成,因此官员往往处于核心地位。
二、第二种定性:单独认定情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另一种情况,是情人利用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所形成的影响力,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而官员本人从头到尾确实不知情。
这种情况下,可能单独追究情人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责任,官员不构成共同受贿。
但我说实话,实务中能够走到这个定性的案件少之又少。
前提是官员确实没有参与、没有默许、没有共谋,全案证据也必须撑得起“不知情”。只要聊天记录、见面安排、请托事项办理过程或者事后利益分配能够证明官员知道对方收钱,责任就很难彻底切开。
所以辩护核心从来不是简单强调“钱没进官员账户”,而是审查官员对收钱事实到底知不知道。
三、办案人员最先固定的,往往是双方的特殊关系
要认定共同受贿,办案机关首先会证明官员与收钱人之间不是普通陌生关系。
他们会调取通话和聊天记录,走访双方同事、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查询共同出行、酒店、房产、车辆和消费记录,固定双方长期交往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一步重要?
因为有些案件中,情人收取的钱全部自己花掉,官员没有直接分到一分钱。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稳定的特殊关系,办案机关就会进一步推断:官员为什么愿意持续为她介绍的事项提供帮助?请托人为什么相信她能够影响官员?
特殊关系不是受贿罪自动成立的充分条件,但它往往是办案机关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和意思联络的重要事实基础。

四、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是知情、共谋和职务行为
这类案件的辩护必须围绕三条线展开。
第一条是知情线。官员是否知道情人在收钱?何时知道?知道具体金额,还是只知道对方与企业有往来?有没有明确反对或者要求退还?
第二条是共谋线。双方有没有商量由谁收钱、谁出面办事?情人是否向官员转达请托内容?官员办理事项后有没有询问收款情况?
第三条是职务行为线。官员究竟利用了什么职权?有没有为请托人谋利?这个行为与收钱之间是否形成对应关系?
钱进入谁的口袋,只是表象。知情、共谋和利用职务谋利,才是共同受贿的核心。
五、别把权力场里的“生活问题”想得太简单
即使刑事证据最终不足以认定官员共同受贿,不正当关系的存在以及放任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影响力谋利等行为,仍可能引发党纪政务责任。
很多人觉得,情人问题最多属于私德,和职务犯罪没有关系。
但在权力场上,美色和金钱往往绑定在一起。你以为只是踩了生活纪律的红线,它随时可能变成一根引线,把权力、前途和自由一起点燃。
所以这类案件不能只盯着“钱在谁卡里”。真正要审查的是:官员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共谋,是否利用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四个问题,才决定官员能不能把责任真正切开。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
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
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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