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勇律师:纵容亲属借职权获利并收受财物,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2026-06-23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张智勇律师:纵容亲属借职权获利并收受财物,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办了多年职务犯罪案子,张智勇律师发现体制内不少人,始终分不清亲属之间钱权交织的那条边界。很多人心里默认,都是自家人,顺手帮家里打理点生意,收下晚辈、兄弟姐妹给的补贴、转账,顶多算正常人情往来,最坏也就是违规,根本沾不上犯罪。

可不少最终判刑的案件,根源都来自这种模糊认知。有人收下子女、手足送来的大额钱款,心里明明清楚,对方能赚到钱全靠自己手里的审批、项目、人事权限,却既不主动上交这笔钱,也没有全额退还;直到监察机关上门调查,才猛然察觉自己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

这类行为没法一概而论,定性要综合钱款来源、双方是否事前串通、公职人员是否知情、有没有实际动用职权为第三方办事多重因素判断,还要区分单纯违纪、为亲友非法牟利、受贿罪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四种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今天张智勇律师就结合最常见的几类场景,把区分标准、实务争议点完整梳理出来。

一、无金钱往来,仅纵容亲属借职权谋利,大多只作违纪,特殊情形才涉刑

先说情节最轻的情形:公职人员没有收取亲属任何钱款,只是碍于亲情,放任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借着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力承接项目、协调审批、规避监管赚取收益。

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这种纵容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只要不存在实质权钱交易,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处理方式以党纪政务处分为主,不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中也能看出,违纪和刑事犯罪有着清晰的分界线,单纯家风不严、放任亲属牟利,不必然构成犯罪。

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格外留意一条特殊红线:如果利用采购、发包、定价权限,把单位稳定盈利的业务转交亲属经营,或是通过高买低卖、采购不合格产品向亲属输送利益,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立案标准,即便全程一分钱都没有收取,也可能单独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只是简单介绍业务,没有形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旧只按违纪处理。

二、第三方请托人给亲属送财物,公职人员知情、未退还且实际谋利,认定共同受贿

这是办案过程中最高发,也最容易让人抱有侥幸心理的情形。

企业、办事群众为拿到政策倾斜、项目便利,主动找到公职人员的亲属,赠送现金、房产、股权等财物,亲属会把收钱的缘由、企业诉求完整告知公职人员。只有同时满足两项关键条件,才能认定公职人员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一是当事人清楚钱款属于请托对价;二是没有采取退还、上交等处置措施,还持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落实请托事项。涉案金额达到 3 万元立案标准后,公职人员以受贿罪定罪,收钱的亲属同步认定为共犯。

举个实践里很典型的例子:分管工程招标的副局长,姐姐长期承接各家施工企业的居间业务,不少施工方主动向她支付大额好处费,姐姐把每一笔收款明细、企业诉求全部告知副局长,副局长后续在招标审核、项目验收环节持续为这些企业放宽标准。法院审理时会认定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再结合各自作用区分主从犯裁量刑罚。

还有事前通谋的模式:公职人员提前和亲属商量,本人不出面接触钱款,由亲属代为收受请托人财物,之后自己利用职权兑现对方诉求,这种情形同样构成共同受贿。

反过来还有一种边界情形,如果公职人员仅仅知晓亲属收了第三方好处,但从头到尾没有利用职权为对方办事,不满足谋利的核心要件,就不能认定受贿共犯,收钱的亲属单独另行评价。

三、公职人员直接收受亲属本人钱款,利用职权帮亲属牟利,综合多要素区分馈赠与受贿

很多人分不清自家亲属无偿帮扶和权钱交易,法院审判不会单凭亲属远近下定论,会综合四个维度整体评判:钱款是否绑定明确的业务请托、金额是否远超本地日常人情往来标准、双方是否长期存在无偿经济扶持、钱款交付和职权关照是否一一对应。

第一种,配偶、未成年子女这类存在家庭共同财产、长期相互扶持的近亲属。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帮家人打理生意、争取经营便利,亲属出于家庭扶持、日常赠与给出财物,不存在定向的业务交换,金额符合普通家庭往来尺度,一般不会作受贿评价。

可如果亲属经营的业务完全依附公职人员的职权才能存续,每一笔大额转账,都对应一次项目审批、政策关照,金额明显超出正常馈赠范畴,法院会认定这笔钱款本质是权钱交易,数额达标后以受贿罪处理。

第二种,已经独立分家、财产相互独立的成年兄弟姐妹、已婚子女。双方没有长期无偿帮扶的基础,亲属为拿到项目、补贴资质等明确利益主动输送大额财物,公职人员收下后利用职权提供便利,再主张属于家庭馈赠,很难被司法采信,通常直接认定受贿。

简单梳理区分逻辑:纯粹无对价的家庭帮扶、逢年过节的正常馈赠,不会触碰刑事红线;一旦钱款和职权关照形成固定的对价交换,再亲近的亲属,相关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

四、公职人员全程不知情,亲属私自借影响力收钱谋不正当利益,亲属单独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还有一类能完全割裂公职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形,核心判定标准是当事人自始至终被亲属隐瞒。

亲属私下打着公职人员的旗号,对接其他单位协调事项,私自收受请托人财物,但这里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定罪前提: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整个过程亲属从未告知公职人员收钱、办事的相关事宜,当事人不存在任何默许、配合行为。

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最多以家风不严、纵容亲属牟利给予纪律处分;收钱的亲属,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协调合规事项,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利益,亲属也不会涉及刑事追责,仅作违纪处理。

办案机关通常会调取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谈话笔录,完整核实公职人员知情与否,知情状态也是划分两类罪名的核心取证重点。

五、实务高频认知误区,很多人栽在这些片面理解里

误区一:钱是亲属收的,自己没经手、没使用就不犯罪

不少人觉得资金没有流入自己账户,整件事就和自己无关。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否定这种想法:只要知晓亲属收受第三方请托财物,既不上交、不退还,还动用职权落实请托事项,就算一分赃款都没有使用,依旧具备受贿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误区二:只要是亲属之间转账,一律算作家庭人情

亲属身份只能作为参考要素,不能当成免责的盾牌。核心判断标准永远是钱款是否对应职权交换,大额、定向的利益输送,即便存在血缘关系,也无法规避刑事追责。

误区三:只是心里默许,没有主动打招呼、索要财物就情节轻微不用追责

单纯的默许态度不能单独定罪,必须配套知情、未上交、实际谋利三项完整要件;全部满足之后,放任的心态等同于认可整场权钱交易,数额达标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因为没有主动索贿就直接免除处罚。

六、被监察机关核查后的稳妥处理思路

一旦因为亲属收受财物、借用职权牟利被启动调查,慌乱变卖房产、删除转账记录、刻意隐瞒资金往来,只会新增妨害司法的风险,可参考下面稳妥的处理方式。

第一,完整梳理全部银行流水、房产赠与合同、项目审批书证,把涉案相关资金梳理划分三类:长期无偿家庭赠与钱款、第三方请托人输送的对价资金、亲属自身合法经营收入,清晰划分违纪资金与合法家庭财产边界,辅助办案机关客观甄别,避免无关联的家庭往来资金被一并纳入涉案核查范围。最终财产定性,仍由司法机关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认定。

第二,如果确实知晓亲属收受外部人员财物,主动配合调查,足额上缴全部涉案款项,如实供述全部经过。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涉案数额、危害后果,部分案件存在不起诉的空间。

第三,案件处于留置阶段时,按照现行规定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只能在外围梳理全套书证材料,指导家属依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协助办案机关区分行为性质,防止单纯家风问题、轻微违纪行为被不当拔高为刑事犯罪。

公职人员和亲属之间的钱款往来,血缘关系从来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评价的挡箭牌。定性的核心始终围绕三层事实:钱款实际由谁支付、公职人员是否知情且未退缴、是否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仅仅放任亲属牟利,不存在任何金钱对价往来,大多停留在纪律处分层面;知情亲属收受第三方好处、不上交且实际为对方办事,或是直接收取亲属大额对价钱款、动用职权提供便利,数额达标即构成受贿罪;全程不知情、亲属借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钱,则由亲属单独承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履职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还可能单独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手握公权力,公私边界半点不能模糊。不要抱着 “自家人无所谓” 的侥幸心理,分不清人情与交易的分界线,到最后不光自己身陷刑事风险,亲属也会一并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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