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同时缓刑!成功辩护小额贷款型诈骗案!

2024-07-16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0100年的诈骗犯,4年的牢狱之灾

“你的诈骗金额是100万,给你认了自首和从犯,我给你量刑建议是4年。”检察官淡淡地补充到,“我建议你今天在检察院阶段就把《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如果不签,法院只会判得更重。”
 
“律师你知道吗?当时我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我走出检察院大门的时候,感觉头晕眼花的,感觉这个牢我可能要坐定了....”
这是当事人王自清和他妈妈一起到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来沟通的时候,王自清告诉我们他的亲身经历。
王自清是一个00年的年轻人,在他的脸上明显稚气未退,还留有学生时代的青涩。所以,当他讲述他的遭遇时,透露着慌张和不知所措。
当初,王自清听一个朋友介绍,说他有手头上“来钱很快”的门路,可以带他发财。正好,王自清毕业之后,呆在家里没事做,于是欣然接受了这位朋友的提议,坐上了去往福建的火车。
到福建的头几天,王某某(诈骗头目)给初来乍到的王自清等新人进行了密集的话术培训:
“你要冒充XX贷款平台的网贷信审专员...”
“你拿着假的信用分截图,说是客户信用分不足...”
“先让客户办小额分期贷款,说需要把信用分提到600分之后,才能符合办理大额分期贷款的条件...”
于是,一门心思想“奋斗发财”的王自清,就稀里糊涂地变成了“诈骗犯”。
《起诉书》认定:“通过不断拨打电话、加微信的方式,以被害人办理大额低息分期贷款信用分不足,需提升信用分为由,诱骗被害人先办理“增信产品”小额分期贷款,在向被害人发放分期贷款时按照30%比例提前扣除虚构的保证金、数据流量费等,要求被害人数日内全额偿还该期贷款,待被害人做完分期贷款后不再向被害人发放贷款,从中骗取被害人资金”
 

02诈骗金额存在巨大错误

王自清小声地嘀咕:“张主任,我的案子已经到法院,检察院都认定了,请律师还有用吗?”
我专注刑事辩护二十多个年头,遇到了很多“畏难投降”的当事人。他们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面对陌生而强大的公检法,时常感觉害怕、无助。
此时,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不仅仅要专注于专业,也要为当事人提振士气。
我边翻阅《起诉书》,边问王自清:“你多久到福建,多久加入诈骗团伙的?”
王自清说:“虽然我是6月底到福建的,但是培训了我一周左右,我7月份才正式被分到一个团队里...”
我合上《起诉书》,一针见血地说到:“《起诉书》认定你的诈骗金额是错的!”
王自清惊讶地说:“张主任,你怎么一眼看出来的,我只是隐约感觉我的诈骗金额没这么多...”
我说:“你看《起诉书》上写的——王自清加入诈骗团伙的时间为“202X年6月~8月”。但是你刚才告诉我,你是在202X年7月才正式加入。这说明,你不应对202X年6月~7月所产生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我继续说:“现在的当务之急,我们要紧急介入阅卷,撰写法律意见说服办案人员,只有把诈骗金额打下来,你才有机会缓刑,明白吗?”
王自清和他妈妈点点头,眼里充满了希望。
随即,我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陈静律师先介入了解案情。我对陈律师说:“这个当事人年纪轻轻,如果在监狱里呆上4年,这一辈子就完了,这个人我们一定要救他,案件有进展你第一时间跟我汇报,我要按照惯例,让全所律师一起来讨论和深挖辩护观点”。


03什难道,王自清只能认栽了吗?

虽然案件的空间被初步打开,但是仅发现这一突破口,也不足以将建议量刑为四年的诈骗案大幅度的降下来。
因为,律师单打独斗一定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我在2010年开创了“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毅然带领智豪走上刑事辩护的专业化道路,把不同罪名的案件让不同的专业律师操刀辩护,同时规定律所的每一个刑事案件由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集体会诊,让辩护人打有准备之仗,让客户享受集体智慧和团队资源,大家的经验和案例都可以互用,这样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才能最大化。
“唐律师,你之前做过检察官的,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诉人,你有什么辩驳意见?”
“马律师,你曾经做过法官的,你看辩护人的意见,有道理吗?”
......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激烈交锋、唇枪舌剑,最后形成了一致的意见,最后再由我总结、归纳提炼!
 
经过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检察院错误将王自清所在的团队的总金额,直接等同于他个人的诈骗金额!”
确定了初步的辩护思路之后,我们第一时间跟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检察官在电话那头说:“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来看,无法区分团队金额和个人金额分别是多少,所以我在给王自清认定的时候,也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他认了一个从犯情节,也体现了量刑的从宽从轻。”
“检察官,先不论这个诈骗金额是认定错误。退一万步讲,即便按照你的思路来,你这个建议量刑太重了,王自清才上班两个月,现在就要承担4年的有期徒刑,你觉得公平吗?”
“律师,我们当地就是这样判的,有什么意见你到法庭去说吧!”
老实说,从在案的证据来看,确实无法区分团队诈骗金额和王自清的个人诈骗金额。但是,检察官这样的认定明显违背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直接导致了我的当事人被不当重判!
此时,我们辩护律师就如同落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明知道100万的诈骗金额不该由我的当事人背负,但是却陷入泥潭。
难道,王自清只能认栽了吗?


04积极调查取证,提交新证据,检察院被迫申请休庭!

我团队的陈律师把案件遇到的窘境如实地告诉了王自清。
我曾多次对我团队的律师讲到,我们不能把案件的不利之处对当事人有所隐瞒,不然这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听完之后,没想到王自清激动地说,“我这边有啊!我能提供出来我的个人的业绩表!”
原来王自清在8月份离职之后,手机里面保留了自己的《个人业绩表》,上面一五一十地清楚的记载了王自清“开单”的情况。
随即,我们让王自清把这份无比重要的《个人业绩表》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我,我们粗略地计算了他在两个月期间的个人诈骗金额,发现只有26万。
 
虽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对此讳莫如深,认为风险很大。但是我从来不这样认为,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能够因为存在风险而放弃取证,这是违背律师的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的。
所以,我们团队就立马对王自清提供的证据予以了调取。
此时,我和陈律师一起预估到:“这个案子,缓刑完全有机会了!”
由于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很快就安排了开庭。在庭上,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递交了这一份《个人业绩表》,强力证明了王自清的诈骗金额远远没有检察院指控的100万,而是只有区区26万!
检察官对“突然袭击”的证据明显手忙脚乱,紧急以“本案出现新证据需要核实为由”申请法庭休庭。
法官挥舞手中的法槌,一声令下,“休庭!”


05三个家庭的命运被逆转,三人同时宣判缓刑

在庭后,检察官将本案退回到公安,继续补充调查。
补充侦查期间,王自清在与我们智豪刑辩团队交流沟通的期间,王自清深深的感受到了我们的专业、尽职尽责和提供情绪价值。于是,王自清推荐他同案的两个被告人A、B一同来咨询,希望也帮他们进行辩护。
在沟通的过程中,A、B都告诉我,自己的境遇跟王自清很像,检察院对两人的建议量刑都很重,但是自己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一旦被判刑坐牢,整个家庭可能会面临“灭顶之灾”,所以非常希望能够得到我们智豪团队的专业帮助。
于是,我就安排了团队的另外两位非常优秀的刑辩律师袁梅律师、殷有鹏律师紧急介入了本案。
在时隔几个月后,检察院出具了《变更起诉书》,对三位当事人的诈骗金额进行了大幅度的降低:
 
(1)王自清的诈骗金额从100万下调到26万
(2)A的诈骗金额从100万下调到23万
(3)B的诈骗金额从68万下调到11万
最终,检察院与王自清、A、B在开庭前重新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次,检察官建议同意对三人适用缓刑,法院也照单全收,顺利判决了三人缓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本案来源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律师团队
作者: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张智勇律师担任多所大学法学兼职导师,领衔百人团队,开创集体讨论制度,曾辩护多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执业理念:为自由辩护,为生命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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