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监察立案调查?为什么没有移送司法判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所以:钟庚赐“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未经批准,违规兼职取酬”;涉嫌违规违纪,钟庚赐是公职人员,需要政务处分,故监察调查后给与政务处分!
但:根据实施条例24条,如果不是曾经的公职人员,如果不需要政务处分,立案监察调查就因不合法而不会启动。
通报明显成立了违法犯罪,为什么没有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那是明显的涉嫌受贿犯罪的语言。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期限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个人随机专业猜测:
钟庚赐涉嫌受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但是可能受贿金额小于300万或者大于300万但少于xx千万或者少于xx亿,加上各种情节,刑期10年以上或者15年,不到无期徒刑,刑法追诉时效为15年,2007年11月退休,今年2023年3月事发,刚过15年。
当然,还可能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大多数网民眼里不xx不足以平民愤,但,我认为,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执纪执法。
所以,我为深圳纪委依法依规处理点赞!
作为刑事律师:“我痛恨犯罪,但是我更痛恨司法不公,犯罪它只是弄脏了水流,而司法不公却污染了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所以:钟庚赐“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未经批准,违规兼职取酬”;涉嫌违规违纪,钟庚赐是公职人员,需要政务处分,故监察调查后给与政务处分!
但:根据实施条例24条,如果不是曾经的公职人员,如果不需要政务处分,立案监察调查就因不合法而不会启动。
通报明显成立了违法犯罪,为什么没有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那是明显的涉嫌受贿犯罪的语言。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期限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个人随机专业猜测:
钟庚赐涉嫌受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但是可能受贿金额小于300万或者大于300万但少于xx千万或者少于xx亿,加上各种情节,刑期10年以上或者15年,不到无期徒刑,刑法追诉时效为15年,2007年11月退休,今年2023年3月事发,刚过15年。
当然,还可能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大多数网民眼里不xx不足以平民愤,但,我认为,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执纪执法。
所以,我为深圳纪委依法依规处理点赞!
作为刑事律师:“我痛恨犯罪,但是我更痛恨司法不公,犯罪它只是弄脏了水流,而司法不公却污染了水源!”
上一篇:23岁宝妈看过反诈新闻还在一天内被骗17万究竟怎么回事?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大妈用铝锅菜刀自制毒品“锭锭”,买家竟多为长途司机,为何?
- · 上海女高材生制售猫药治绝症被称上海猫版“药神”现情况如何?
- · 镇江警方侦破3.32亿“名表案”最新进程
- · 两人传播“北京封城”谣言最终结果如何
- · 选秀艺人以“帮助成团出道”为名非法牟利20余万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