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因本案于20XX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XX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在网上发布出售淫秽物品的信息,吸引他人向其购买淫秽视频。20XX年3月2日,被告人黎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元的价格,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他人售卖含有淫秽视频的压缩包文件一个。经审查鉴定,涉案的压缩包文件内有42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20XX年4月26日,被告人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黎某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因本案于20XX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XX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在网上发布出售淫秽物品的信息,吸引他人向其购买淫秽视频。20XX年3月2日,被告人黎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元的价格,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他人售卖含有淫秽视频的压缩包文件一个。经审查鉴定,涉案的压缩包文件内有42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20XX年4月26日,被告人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黎某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亦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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