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7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从李某(已判决)处采购大量假冒“TheNorthFace”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经查,其从李某处购买的假冒“TheNorthFace”品牌服饰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万余元。
20XX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涉案服饰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请求书,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并预缴了相应罚金,可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XX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7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从李某(已判决)处采购大量假冒“TheNorthFace”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经查,其从李某处购买的假冒“TheNorthFace”品牌服饰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万余元。
20XX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涉案服饰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请求书,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并预缴了相应罚金,可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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