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吴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用于收取名下养老院出售所得钱款。同年11月至20XX年2月,李某、吴某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江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D有限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李某负责操作转账,吴某负责联系齐某、江某。
20XX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齐某、江某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缴纳社保、工伤补偿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出具的《案发经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涉案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李某又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开发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吴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用于收取名下养老院出售所得钱款。同年11月至20XX年2月,李某、吴某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江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D有限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李某负责操作转账,吴某负责联系齐某、江某。
20XX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齐某、江某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缴纳社保、工伤补偿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出具的《案发经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涉案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李某又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开发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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