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成功辩护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认定起从犯仅判一年有余!
基本案情:
欧阳某,重庆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该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请律师十分慎重,也十分焦虑,最终选择了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担任欧阳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
欧阳某的家属一直都认为欧阳某平时比较听话,不至于到犯罪的地步,现在居然牵扯到命案,在走了所谓的“找关系”路线之后发现刑事案件确实不是简单的找关系就可以解决的。后家属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还是觉得智豪律师分析案件客观、冷静,不会为了承接案件就包承诺、包打赢,而是客观分析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内容,专业水准等,比如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与欧阳某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是否系实行过限等等。
最终,家属决定聘请智豪律师。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当天前往看守所会见欧阳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律师询问了欧阳某自己对这个案件的意见;其次,仔细向欧阳某了解本案的发展经过;第三,向其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当前法院关于非法拘罪量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希望其提前做好准备。最后,律师询问了欧阳某的生活、心情方面的具体情况,安慰其不要有太大压力。
回到所里,智豪律师将该案在周五的例会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该案中因附带原告称被告欧阳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为被告欧阳某有拿刀的行为。大家经过讨论认为:拿刀不等于就明知要实施杀害行为,应当结合案发的环境来考虑,针对欧阳某来讲,他理解的无非就是夏某两口子因为经济纠纷产生冲突,家务事。其拿刀的主要目的是因为对方有保镖,刀主要是用来吓唬保镖,不能让欧阳某来预料同案人员夏某要杀害被害人,连夏某自己也没有办法预料自己要杀害被害人,怎么能够认定欧阳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呢?所以,欧阳某既不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智豪律师认为,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刑法上的实行过限的问题。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共犯的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仅由个别的共犯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共犯对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须承担责任。据此,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如果个别共犯的行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围,就应认定该共犯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其他共犯对该实行过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欧阳某作为非法拘禁的实行者,系实行犯,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既没有伤害的意图,也没有参与实施伤害的行为,其他共犯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对于欧阳某来说属于实行过限,其对该过限行为无须承担责任,应仅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结果:
该案的历时时间虽然比较长,但是最终获得了好结果。
后经过智豪律师在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多次沟通,均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只是非法拘禁罪,并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等,为被告人轻判奠定了基础,且民事上,被告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以及当事人都对智豪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和肯定!
基本案情:
欧阳某,重庆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该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死亡的严重后果,家属请律师十分慎重,也十分焦虑,最终选择了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担任欧阳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
欧阳某的家属一直都认为欧阳某平时比较听话,不至于到犯罪的地步,现在居然牵扯到命案,在走了所谓的“找关系”路线之后发现刑事案件确实不是简单的找关系就可以解决的。后家属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还是觉得智豪律师分析案件客观、冷静,不会为了承接案件就包承诺、包打赢,而是客观分析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内容,专业水准等,比如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与欧阳某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是否系实行过限等等。
最终,家属决定聘请智豪律师。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当天前往看守所会见欧阳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律师询问了欧阳某自己对这个案件的意见;其次,仔细向欧阳某了解本案的发展经过;第三,向其介绍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当前法院关于非法拘罪量刑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希望其提前做好准备。最后,律师询问了欧阳某的生活、心情方面的具体情况,安慰其不要有太大压力。
回到所里,智豪律师将该案在周五的例会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该案中因附带原告称被告欧阳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为被告欧阳某有拿刀的行为。大家经过讨论认为:拿刀不等于就明知要实施杀害行为,应当结合案发的环境来考虑,针对欧阳某来讲,他理解的无非就是夏某两口子因为经济纠纷产生冲突,家务事。其拿刀的主要目的是因为对方有保镖,刀主要是用来吓唬保镖,不能让欧阳某来预料同案人员夏某要杀害被害人,连夏某自己也没有办法预料自己要杀害被害人,怎么能够认定欧阳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呢?所以,欧阳某既不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智豪律师认为,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刑法上的实行过限的问题。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共犯的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仅由个别的共犯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共犯对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须承担责任。据此,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如果个别共犯的行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围,就应认定该共犯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其他共犯对该实行过限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欧阳某作为非法拘禁的实行者,系实行犯,其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既没有伤害的意图,也没有参与实施伤害的行为,其他共犯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对于欧阳某来说属于实行过限,其对该过限行为无须承担责任,应仅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结果:
该案的历时时间虽然比较长,但是最终获得了好结果。
后经过智豪律师在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多次沟通,均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只是非法拘禁罪,并不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等,为被告人轻判奠定了基础,且民事上,被告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以及当事人都对智豪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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