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藏匿4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仿真手枪,法院会如何量刑?

2023-07-06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XX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XX〕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XX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于20XX年6月至11月间,先后购得3支黑色仿真手枪、1支沙色仿真手枪,藏匿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的住处。20XX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查获仿真手枪4支、BB弹1包以及压缩气体2罐。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2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枪支照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枪支购买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枪支等违禁品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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