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宜章县**局决定,于20XX年5月1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XX年4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XX〕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4月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份至9月,赵某在网络上盗取他人实名微信号,再卖给微信昵称叫“A一棵小草业务对接号”的人,共出售13个实名微信号,违法所得5590元。被告人赵某于20XX年5月11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犯罪所得人民币5590元已由**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赵某收押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590元(已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宜章县**局决定,于20XX年5月1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XX年4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XX〕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4月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份至9月,赵某在网络上盗取他人实名微信号,再卖给微信昵称叫“A一棵小草业务对接号”的人,共出售13个实名微信号,违法所得5590元。被告人赵某于20XX年5月11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犯罪所得人民币5590元已由**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赵某收押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590元(已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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