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XX〕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津C9××**号宝駿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发现前方有交警查处酒驾,为逃避检查,调头逆行与民警驾驶的辽A××**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谢某下车逃跑被交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被告人谢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交警将谢某带至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3.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撞警车的车辆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逃避检查,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谢某积极赔付被撞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XX〕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津C9××**号宝駿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发现前方有交警查处酒驾,为逃避检查,调头逆行与民警驾驶的辽A××**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谢某下车逃跑被交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被告人谢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交警将谢某带至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3.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撞警车的车辆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逃避检查,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谢某积极赔付被撞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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