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自同行的认可
说来也奇怪,虽然俗话说“同行生嫉妒”,但我回顾这一路坦坦荡荡的刑辩生涯时,不仅遇到很多素不相识的当事人选择无条件地信任我,我和我的团队还得到了不少“挑剔”的同行的肯定和认可,这时常令我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
赵光明(化名)案就是其中之一。
赵光明,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先后被四川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救夫心切的家属张莲(化名)经人推荐拨通了我的电话,跟我约好次日一早到律所见面沟通。
遗憾的是,张莲对案情的了解十分有限,只知道:案发的原因听说是纪委交办的,涉案金额有3千多万。当我们追问其他关键问题时,张莲也只是摇摇头,说自己确实不太清楚。不过张莲反复提到:“当初由于省委领导要来白云村(化名)视察对口扶贫的情况,区政府临时要求必须在3天内打通白云村的部分应急道路。所以,区交通局为此召开紧急会议,确定由赵光明来完成这个紧急工程。光明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硬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任务。光明也因为这件事得到了区交通局和白云村村委会、广大村民的认可。”
说到这,张莲双手一摊,有些撒气地说到:“我也没想通,他为村里、区里做了这么大贡献,为什么现在突然就要把他抓起来,说他犯什么串通投标罪了,还有道理可言吗?”
“我们尽快会见他,下一步我们去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把人取保候审出来。”
后来,办理委托手续时,张莲跟我闲聊:“智勇主任不瞒您说,我们来之前,也问了我们福建的一个律师远房亲戚。他在那边还是律所主任,但是专攻民商事的,刑事案子10多年没碰了。我们向他打听了智豪所和您的口碑。他后来告诉我们的原话:‘他们很专业,找他没问题。’所以我们今天6点就起来了,开了几个小时的车专程过来,真的是非常信任您。”
二、批捕后的取保
接受委托后,我们在24小时内立即安排上了会见事宜。经过几个小时的长途跋涉,赶到了500多公里外的看守所县城,完成了第一次会见。后来我们仔细数了数,在赵光明羁押期间,我们共计会见了他10多次,没有因为距离的远近怠慢分毫。
会见之后,赵光明委屈地说到:“当时我在白云村应急道路的抢修工程中出了力,立了功,白云村委会和村民们都非常认可我。后来我就理所应当地承建了‘白云村道路改造工程’。我就是一个干实事的人,明明一门心思都扑在工程上的啊。”
我们经过调取涉案工程政府发布公告信息和了解赵光明在当地从事建筑工程的口碑,赵光明所言不虚。实际上,“白云村道路改造工程”的性质属于“通村公路建设工程”,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经过实地考察项目状况,我们也了解到“白云村道路改造工程”的确是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
整理了会见笔录和上述事实后,我们很快就形成了书面的《赵光明不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串通投标行为情节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
经过不懈努力,被批捕3个月的赵光明成功取保候审。
三、集体讨论下的辩护
取保之后,我们也没有闲着。智豪律师团队将涉案事实、案卷材料整理之后,形成了PPT,多次将本案提交到全所范围内进行集体讨论,为的就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避免单枪匹马所带来的办案思维的局限。
经过充分讨论,智豪律师团队认为:
(一)在案无证据证明“借用资质”行为造成了招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赵光明作为施工方积极参与道路占用村民的土地房屋和青苗损失的协商处理,自掏费用化解矛盾纠纷,工程顺利施工并如期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中对道路优化变更设计,节约了巨额建设成本。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套取道路建设资金的情况。
(二)白云村道路改造工程一标段由赵光明全额垫资修建,现结算工程款尚未支付完毕,不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况。现交通局仅支付1000多万元工程款,尚有近千万元的垫付工程款尚未支付。
(三)本案不存在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投标的情况,在案无证据证明赵光明向招标人及相关人进行利益输送。
综上,智豪律师团队认为赵光明主观上没有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和业主单位的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目的,客观上仅是借用他公司资质完善承建工程的资料和手续,不属于的典型围标、串标行为,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作为犯罪处理。恳请检察院对赵光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成功不起诉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智豪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随后对本案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案结后,当事人和家属给智豪所送上锦旗一面,或许这就是对刑事律师最高的褒奖吧!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如何辩护涉案9亿的合同诈骗罪!
- · 诈骗100多万的保健品诈骗案,成功缓刑!
- · 骗取国家补贴类诈骗罪的八大无罪辩护思路
- · 保健品诈骗的“高阶版”无罪辩护思路(干货)
-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型的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不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