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XX)湘01XX刑初10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72年生,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X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洪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宁乡市某东路道路南半幅路面(北半幅路面封闭施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某东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戴某在前方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某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因被告人洪某驾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前右侧撞到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部位,造成被害人戴某倒地。后被告人洪某驾车重新起步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造成被害人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洪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洪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洪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洪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本案具体情节,且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1972年生,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X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洪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宁乡市某东路道路南半幅路面(北半幅路面封闭施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某东路与某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戴某在前方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某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因被告人洪某驾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前右侧撞到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部位,造成被害人戴某倒地。后被告人洪某驾车重新起步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造成被害人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洪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洪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洪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洪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适合本案具体情节,且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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