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厂房外墙上的壁虎,竟然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2-11-2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XX)豫08XX刑初1XX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东,男,1976年生于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人常某建,男,1972年生于河南省修武县。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犯#非法狩猎罪#,于XX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18日晚上,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常某明(另案处理)驾驶其次子被告人常某东的三轮车,载乘其长子被告人常某建及被告人常某东到修武县××镇××村,在该村民居房前屋后及村东厂房外墙处,使用自制粘杆、头灯等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壁虎,其中被告人常某建非法猎捕96只、被告人常某东非法猎捕120只。
 
经鉴定,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所狩猎的动物种属为#无蹼壁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该事实,有书证、同案犯常某明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均系主犯,提请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上述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经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庭审质证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壁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经调查,对被告人常某东、常某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常某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非法狩猎罪】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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